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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秋季新生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6-28 13: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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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秋季新生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通知

县医疗集团,各联区、中小学校、幼儿园:

为切实依法实施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加强托幼机构和学校的传染病控制,保护儿童身体健康,根据《山西省托幼机构、学校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疫苗补种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秋季新生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做好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和补种、补证工作,是保护儿童身体健康,减少疫苗针对性疾病发病与流行的重要措施之一,为此各级各类学校和医疗机构预防接种门诊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山西省托幼机构、学校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疫苗补种工作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履行单位职责,对照《山西省托幼机构、学校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疫苗补种工作方案》,严把新生入托、入学查验关,并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说明(版)》有关疫苗补种原则及时提供补种、补证服务,进一步提高在校学生第一类疫苗接种率。

二、加强协作,提高查验工作质量

随着适龄儿童接种疫苗种类大幅度增加,接种证查验内容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为此,各学校和各医疗机构预防接种门诊要加强对儿童入学信息和接种信息的相互沟通,防止出现脱节,确保在学生入学、入托时能够及时补证和补种。

托幼机构和学校应明确专人负责入托、入学新生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在办理招生报名时,要求查验新生预防接种证。

各医疗机构预防接种门诊按《 山西省托幼机构、学校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疫苗补种工作方案》要求,到相应包片学校开展工作。

三、及时汇总,共享查验工作信息

9月30日前全面完成补种补证工作,各医疗机构预防接种门诊将查验结果汇总填写《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种证 汇总表》,抄送县疾控中心、辖区托幼机构和学校。

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查验工作质量

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与县教育科技局将联合开展全县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督导检查并进行全县通报。

附件:《山西省托幼机构、学校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疫苗补种工作方案》

万荣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万荣县教育科技局

7月22日

附件:

山西省托幼机构、学校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疫苗补种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入托、入学预防接种查验工作,提高在校(园)学生疫苗接种率,降低托幼机构和学校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风险,根据现阶段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目的

规范接种证查验工作,提高在园儿童和在校学生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水平,有效预防控制托幼机构和学校疫苗针对传染病的流行。

二、查验单位和对象

(一)查验单位

各县(市、区)辖区内托幼机构、小学,以及初中、高中、大中专院校(以下简称初中以上学校)。

(二)查验对象

所有新入托、入学的儿童和学生;托幼机构、学校开学后接收的转学、插班儿童和学生。

三、查验内容

根据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附件1)和查验对象实际年龄,确定需查验的疫苗种类和接种剂次数。

(一)托幼机构和小学

查验内容包括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含麻疹成分疫苗、乙脑疫苗、A群流脑疫苗、甲肝疫苗、A+C群流脑疫苗等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情况和预防接种证持证情况。其中含麻疹成分疫苗包括麻风疫苗、麻腮风疫苗、麻腮疫苗和麻疹疫苗。不同年龄入托、入学及转学儿童需查验疫苗和接种剂次数见表1。

(二)初中以上学校

查验含麻疹成分疫苗(包括麻疹、麻风、麻腮、麻风腮疫苗)、乙肝疫苗和甲肝疫苗接种情况。

此阶段学生含麻疹成分疫苗应完成2剂次,乙肝疫苗应完成3剂次,甲肝疫苗应该完成1剂次。

四、查验补种流程

(一)查验通知

1.托幼机构、小学和初中以上学校每年通过新生入托、入学招生简章或报名须知,通知入托、入学儿童和学生须查验预防接种证或相关证明。

2.托幼机构、小学新生报名时,应携带以下资料:①儿童预防接种证;②接种单位出具的“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单,见附件2)。

初中以上学校新生报名时,应携带以下资料:预防接种证或接种单位出具的报告单。

(二)接种单位审核

1.根据入托、入学类型和查验对象年龄,参照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审核儿童预防接种证、儿童预防接种卡或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资料。

2.出具报告单。

(1)对于完成全程免疫的,填写一联报告单,由家长交托幼机构或学校。

(2)对于未完成全程免疫的,填写两联报告单,一联由家长交学校查验;另一联作为疫苗补种凭证,在完成补种后交学校备案。

(3)对于因接种禁忌未完成全程免疫的,填写一联报告单。

(4)初中以上学校学生遗失接种证的,根据其接种记录出具报告单,不再补办接种证。

3.对在审核时尚未达到某疫苗/剂次的接种年龄(月龄)或漏种疫苗者,接种单位应在审核接种完成情况时进行接种预约和补种。

4.接种单位和疾控机构可利用预防接种信息系统开展入托、入学儿童接种完成情况审核工作。

(三)疫苗补种

1.托幼机构、小学儿童实行免费补种;初中以上学校学生补种严格遵循“知情同意、自愿自费”原则,不得强制。

2.疫苗补种工作由管理儿童的接种单位,或托幼机构、学校所在地接种单位负责。也可经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在托幼机构、学校符合条件的临时接种场所(附件4)进行集中接种。

3.接种单位参考“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漏种儿童补种原则”(附件5),为漏种儿童提供补种服务。

4.接种单位在补种疫苗后,应在预防接种证(卡)或预防接种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在报告单中进行记录。更新信息后的预防接种证和/或报告单由监护人交托幼机构/学校备案登记。

(四)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

1.托幼机构、小学在儿童入学报名时,须收取并查验预防接种证及报告单。

初中以上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名时,须查验预防接种证或报告单。

2.托幼机构和小学应以班为单位,根据儿童提供的预防接种证和报告单,填写《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补种登记表》(附件3)。

3.对于报到后仍需补种疫苗的,托幼机构和学校应督促完成补种疫苗。

4.完成疫苗补种后,托幼机构和学校应复查预防接种证和报告单,并更新附件3记录。

5.报告单应纳入托幼机构、学校学生健康档案管理。

6.入托、入学预防接种查验工作,须在开学或转学、插班后30天内完成。

(五)统计报告

1.托幼机构和学校每年10月底前,应以班级为单位将附件3复印件报至当地预防接种单位。每年11月30日前将《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汇总表》(附件6)报至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并于12月30日前逐级报至省教育厅。

2.各接种单位根据附件3,汇总填写附件6,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至属地县级疾控中心,并于12月30日前逐级报至省级疾控中心。

五、各部门职责

(一)卫生计生部门

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预防接种完成情况审核、补证和补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组织制订本级实施方案,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指导工作。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补种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指导预防接种单位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完成情况审核和补证、补种工作;收集、汇总、统计和上报辖区接种证查验完成情况;指导教育部门开展预防接种查验和学校传染病防控知识的宣传。

3.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辖区托幼机构、学校的预防接种证查验和补种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4.预防接种单位。负责对入托、入学预防接种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出具报告单;对漏种者进行补种,对遗失预防接种证的经核实无误后予以补证,记录补种和补证信息;按照要求向县级疾控机构报告预防接种查验完成情况。

(二)教育部门

1.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托幼机构和学校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纳入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考核内容,并定期组织开展监督和考核;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落实相关培训工作,确保托幼机构和学校按要求参训。

2.托幼机构、学校。负责将查验预防接种证纳入入托、入学报名程序;指定专人负责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和报告单;督促漏种者及时完成疫苗补种,并对补种情况进行复查;按要求进行查验工作数据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向学生及家长宣传预防接种相关知识。

六、工作指标

(一)接种证查验率

1.以托幼机构、小学为单位,接种证查验率达到100%;

2.以入托、入学儿童为单位,接种证查验率≥95%;

3.初中以上学校以学生为单位,预防接种查验率≥80%。

(二)儿童补证、补种率

1.以县为单位,漏证儿童补证率≥98%;

2.以县为单位,漏种儿童补种率≥90%(卡介苗漏种不纳入统计);

(三)接种证查验完成情况报告完整性

1.以县为单位,年度接种证查验完成情况统计报告完整性≥95%;

2.以乡为单位,年度接种证查验完成情况统计报告完整性≥95%。

附件:

1.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免疫程序

2.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单

3.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补种登记表

4.托幼机构、学校临时接种场所要求

5.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漏种儿童补种原则

6.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汇总表

附件2:

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单

儿童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接种证号:

家长姓名联系电话住址:

经审核预防接种记录,在“①全程接种、②需要补种、③因禁忌不补种”中选择一项打“√”

①( )该儿童已经按照免疫程序完成岁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

②( )该儿童未按照免疫程序接种疫苗,请幼儿园/学校督促该儿童到接种单位补种疫苗,并在完成补种后再次查验接种证和本报告。

③( )该儿童因接种禁忌漏种疫苗,不需补种。

附件4:

托幼机构、学校临时接种场所要求

一、接种单位必须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承担接种的医务人员必须接受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接种单位接种前均需发放疫苗接种知情同意书,收到同意回执后方可接种。回执保存2年。

四、疫苗储存、运输管理、接种现场必须符合生物制品管理要求和冷链管理要求。

五、每个接种场所必须配备2名以上具有免疫预防专业知识的医务人员。

六、接种场所合理设置登记、接种、观察等功能分区,接种台设置醒目的疫苗接种标记;室内宽敞清洁、光线明亮、通风保暖;接种前使用紫外线或消毒液消毒,消毒情况应及时记录。

七、接种单位要根据接种对象数量合理安排工作,接种后观察30分钟。接种现场应有必要的急救用品。

八、如出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要督促患者及时到医院就诊,并及时通知县级疾控中心,按《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试行)》调查处理。

九、免疫接种服务按《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相关内容执行。

附件5: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漏种儿童补种原则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要求,在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时,对未完成免疫程序的儿童,按以下原则进行补种:

一、未进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常规接种的儿童,按照免疫程序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补种。

二、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常规接种程序规定剂次的儿童,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

三、未完成百白破疫苗免疫程序的3月龄~5岁儿童使用百白破疫苗;6~11岁儿童使用白破疫苗;≥12岁儿童使用成人及青少年用白破疫苗。

四、未完成脊灰减毒活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4岁儿童未达到3剂次(含补充免疫等),应补种完成3剂次;≥4岁儿童未达到4剂次(含补充免疫等),应补种完成4剂次。

五、未完成2剂次含麻疹成分疫苗接种(含补充免疫等)的儿童,应补种完成2剂次。

六、未接种卡介苗的3月龄~3岁儿童,对结核菌素或卡介菌纯蛋白衍生物(PPD)试验阴性者补种,≥4岁儿童不予补种。

七、如需补种多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两种疫苗可以同时在不同部位接种。两种减毒活疫苗如未在同一天注射,则接种注射时间应至少间隔4周。

八、需要补种多种疫苗时,建议优先补种含麻疹成分疫苗、脊灰疫苗、甲肝疫苗,或根据当地传染病流行情况确定优先补种的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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