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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一男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连人带车摔倒在路坎下,不仅造成自己受伤还招来了牢狱之灾。近日,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罗某某提起公诉,罗某某一审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情回顾
12月29日,被告人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从寻乌县晨光镇江下村往晨光镇溪尾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溪尾村赤塘路段处时,未确保安全,连人带车摔倒在路坎下,致自己受伤,被告人罗某某打电话报警,后被人送往寻乌县人民医院治疗,随后,公安机关民警在医院发现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酒驾,抽取其血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1mg/100ml。寻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罗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摩托车,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条链接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2月18)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温馨提醒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应该只停留在口头上,而应该成为每一位驾驶人的自觉行动和行为底线。
来源:寻乌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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