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 广东品睿律师事务所即可订阅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他人托付财务给自己保管的情景,但是有时候因为保管人的疏忽或者是其他的因素,导致财物的丢失,许多人在“是否应当赔偿,如何赔偿”等方面存在诸多疑惑,看完以下内容您就明白了
大律师为您解答
因保管不慎,导致被保管财物丢失的,属于违约责任,作为保管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原则上保管人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在有偿与无偿的情况下,保管人责任的大小或轻重应有所区别。
若保管是有偿的,保管人应当对保管期间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所谓“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是指保管人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而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物自身的性质或者包装不符合约定造成的,保管人也不承担责任。
若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对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情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保管人明知可能对保管物造成毁损、灭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0188号新豪方大厦7A
联系我们:prlawfirm@
识别二维码点击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