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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睿|民事】“替他人保管财物 丢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24-05-24 04: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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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睿|民事】“替他人保管财物 丢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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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他人托付财务给自己保管的情景,但是有时候因为保管人的疏忽或者是其他的因素,导致财物的丢失,许多人在“是否应当赔偿,如何赔偿”等方面存在诸多疑惑,看完以下内容您就明白了

大律师为您解答

因保管不慎,导致被保管财物丢失的,属于违约责任,作为保管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原则上保管人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在有偿与无偿的情况下,保管人责任的大小或轻重应有所区别。

若保管是有偿的,保管人应当对保管期间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所谓“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是指保管人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而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物自身的性质或者包装不符合约定造成的,保管人也不承担责任。

若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对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情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保管人明知可能对保管物造成毁损、灭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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