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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原某等人涉黑案宣判!最高判刑罚金198万!

时间:2024-05-22 23: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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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原某等人涉黑案宣判!最高判刑罚金19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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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至7月18日,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某等15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诈骗罪、盗窃罪一案。该案系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首例涉黑案件。该案于7月22日进行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原某自1982年开始伙同他人在呼和浩特市、锡林郭勒盟实施了开设赌场、贩运黄羊、妨害公务、持枪寻衅滋事等违法活动。自起,被告人原某开始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李某、谢某某、吴某某、安某某等人在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正镶白旗、太仆寺旗、锡林浩特市等地方开设赌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以被告人原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并多次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及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7月22日,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原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诈骗罪,以组织首要分子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198万元;其余6名骨干成员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判处二十年至四年二个月的有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对8名一般成员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来源: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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