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次土地增值税征求意见最重要的变化是——从此前的暂行条例平移上升为法律,并在征税的范围上做出调整。
当时信息并未引起很大的舆论声音,但经过部分自媒体报道后,对个人征税方面过度解读,引起了不少人的疑问。
其实,很多位专家就明确表明了,土地增值税征收实行多年,且相当成熟。如今条例转法律,本就符合国家税收法定的原则,且征求意见稿中的大部分都是平移了原条例中的内容,只是增加了少部分内容,主要还是面向开发商征税的。
所以,小微要说,请各位淡定。很多业内人士讨论中觉得,对于个人未来征收的可能性其实并不大。
1对个人实际上一直没有征收
1993年发布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
“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
此次征求意见的《土地增值税法》中也规定: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
所以,土地增值税征收对象既包括企业,也包括个人。
但是事实上,自1994年实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来,这个税种对个人实际上一直没有征收。
在1994年1月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
“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拥有的房地产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收回或者转让的,免缴土地增值税。”
”
随着1998年房改推进,房地产开始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至10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再度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137号文件),对个人住房交易实行免税政策。
因此,自1993年暂行条例发布以来,土地增值税实际上没有针对个人征收。
2对个人征收可能性不大
土地增值税由国务院条例上升为法律后,会对个人征收吗?
当然有可能。
毕竟无论是条例还是《土地增值税法》的征求意见稿中,个人房产都是征税对象。
但迄今为止,我们还没有找到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既征收持有阶段的房地产税,又征收高税率的土地增值税(税率高达30%-60%),再征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案例。
业内专家出来表态了,大家一起跟着小微来看。
杨红旭表示:即便土地增值税《征求意见稿》通过了理发,仍然不会对个人征税。因为在个人转让房产环节,已经有了个人所得税,其内涵与土地增值税相似,不应该重复征税。新增税种应是正在立法中的房地产税,即持有环节的税种。
严跃进表示:房子作为居住功能,税费不会太复杂,比如房地产税针对哪些房子征收,如何征收等问题一直比较严谨。此外,土地增值税背后涉及到房屋买卖的价格差,很难断定是房屋升值了还是土地升值了,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判断不会征收。
姜国军表示:结合近一两年来热议比较多的房地产税立法以及在上海、重庆等地开展的房地税试点工作来看,后期即便对个人房产交易征收土地增值税,也将适用于自住以外的多套房产或超过家庭居住面积部分的交易所得进行交税。所以一般家庭不必过度担心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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