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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松学税法你问我答系列 |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商铺是否应该按照自用缴纳房产税?

时间:2022-06-01 1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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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松学税法你问我答系列 |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商铺是否应该按照自用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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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轻松学税法的第130篇推送

群内同学的问题

@枫桥夜泊 同学问道:群主,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建材城只租不售,那么未出租的商铺是否按自用征收房产税?

群内问题的解答

@枫桥夜泊 感谢你提出问题。群主将这个问题也放在群一里面,给大家一并解答。

在你的这个问题里面,涵盖至少两个概念,需要明确,这是解答本问题的关键:

一、开发企业建造的建材城中未出租商铺的定性。

二、开发企业建造的建材城“只租不售”状态的确认。

在这个问题里面,实质上是对于“未出租商铺”已经定性为“只租不售”。

这就造成了你对于此类商铺是否按照自用房产征收房产税的疑惑。

那么,开发企业建造的建材城中的商铺属于什么性质?这类性质的商铺在计征房产税时的法理及依据在哪里呢?

首先,我们需要用“倒带”的思维一步一步走,不要受“只租不售”这种先入为主对开发产品定性的影响。

你是税务机关,你认为是只租不售,然后要考虑按照自用征收房产税。

我是开发企业的财税顾问,我会抗辩说:我开发的商铺主要是想出售。偶尔有人来租,我就先收点租金。因此租出了一部分。

没有租出的商铺,是准备要对外销售的。可是现在,既不能出租出去,也销售不出去,只有暂时闲置。企业不容易啊。

在我如此的抗辩理由下,你作为税务机关你征收房产税的理由是什么呢?

这种疑问要一一解开,它的思路是这样的:

第一步,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在完工后,它首先属于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企业无论是否出售,都需要对完工产品的成本进行归集:将所有开发成本、费用按照成本核算对象进行归集。

在这个阶段,属于开发企业的“完工产品”在会计上核算为“开发产品”,虽然物理实质已经属于“房屋建筑物”,符合房产税的征税对象的条件,但这些开发产品由于属于开发企业的产品,税法暂缓征收房产税。(目的就是促进房地产企业对外销售和交易)。

那么,这些商铺什么时候要缴纳房产税呢?

如果开发企业对外出租,那么就视为开发企业“开始使用”,就要按照开始使用的月份起计算缴纳房产税。

这些法理内涵符合“自建自用的固定资产”缴纳房产税的规定。在实践中,对于此类出租商铺缴纳房产税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第二种:

开发企业自持。

开发企业自持并且没有出租的情形中又有两种分类:

第一,按照“开发产品”核算,并且没有出租出去。

在这种情况下,开发企业实质上没有“使用”该固定资产,因此,不能征收房产税。

第二类,开发企业会计账务核算时从“开发产品”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在这种情形下,虽然外在形式上没有“出租”—好像没有使用,但由于企业已经计入固定资产—并且计提折旧,因此从实质上来说他已经“使用”该开发产品,因此,应该征收房产税。

这就是实践中对于“开发产品”进行商业自持行为涉及房产税的简单分析。

谢谢你的问题,群主后续会对此问题再进行延伸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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