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设计概算的动态管理,合理确定概算投资,根据《关于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现发布《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概算定额”)第一次调整系数,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8月1日(含8月1日)起,凡按概算定额编制的工程设计概算的,均按定额直接费中以“元”为单位的摊销材料费、租赁材料费、其他材料费、机械费和其他机具费之和为基数,乘以调整系数表中的相应调整系数,计取工程设计概算的调整费用。
调整系数表
工程类别
调整系数(%)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13.22
通用安装工程
6.15
市政工程
道路、桥梁
4.23
管道
6.85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土建
14.32
轨道
13.20
设备安装
11.93
园林绿化工程
庭院
3.22
绿化
2.73
说明:构筑物、建筑物以外的室外、钢结构、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桩基础、仿古建筑、轨道交通工程的装饰工程等均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的调整系数。
二、8月1日以前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不再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第一次调整系数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