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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严格执行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1-03-21 04:3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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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严格执行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日前,山东印发关于严格执行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通知要求,禁止新上经实践检验效果不满足要求的臭氧氧化脱硝技术设施。已采用臭氧氧化技术脱硝的,应于11月1日前逐步完成脱硝技术改造,以满足排放要求。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执行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鲁环发〔〕126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

目前,我省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全部发布,涵盖1项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5项分行业排放标准、8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1+5+8”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已建成,新修订的各项标准将陆续实施。为确保标准限值执行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各项标准限值。各市生态环境局要组织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行政区域内企业进行排查,按照管理权限向有关企业逐一发放告知函,告知企业执行污染物排放的标准限值、执行时间、整改时限、日常环境执法和监管要求,督促企业按时完成大气污染物治理提标改造,确保在新标准排放限值执行之前,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各级环境监测、监控、执法工作要根据新标准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同步进行调整。对列入淘汰计划的企业或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但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相应时段排放标准限值要求,若达不到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的,应责令其开展限产或停产治理。

二、鼓励实行环境污染防治协议制度。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各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和目标要求,组织各县(市、区)对排污单位提出严于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的排放要求,与相关排污单位签订污染防治协议,提前执行超低排放限值或加严要求,并按照超低排放限值或加严要求对企业进行监管。对提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或加严要求的企业,可在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等政策制定时给予适当支持,并对提前实施超低排放或加严要求的企业依据超额减排量从大气污染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三、进一步优化脱硝工艺。各类锅炉、炉窑等排放NOx的设施,禁止新上经实践检验效果不满足要求的臭氧氧化脱硝技术设施。已采用臭氧氧化技术脱硝的,应于11月1日前逐步完成脱硝技术改造,以满足排放要求。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7月24日

附山东地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7/664—《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DB37/664—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对锅炉或燃气轮机组进行分类和定义;

——调整了标准的执行时段;

——增加了氨逃逸和氨厂界浓度控制指标要求;

——加严了大气污染物部分项目排放限值;

——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付军华、丁程程、郭龙、邓保军、张战朝、史会剑、苏志慧。

本标准于2月首次发布,5月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或蒸汽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燃油、燃气发电或蒸汽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其他燃料的发电或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本标准中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上述现有项目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上述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533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4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43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DB37/664—2HJ917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汞的测定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2301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DB37/T2704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吸收法

DB37/T2705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紫外吸收法

DB37/T270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火电厂thermalpowerplant

燃烧固体、液体、气体燃料的发电厂。

3.2现有锅炉或燃气轮机组existingboilerorgasturbineset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3.3新建锅炉或燃气轮机组newboilerorgasturbineset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3.4燃煤锅炉coalfiredboiler

使用煤块、碎煤、煤粉、型煤、煤泥、水煤浆等为燃料的锅炉。

3.5燃油锅炉和以油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oilfiredboilerorgasturbineset

使用汽油、柴油、煤油、重油、渣油等为燃料的锅炉和燃气轮机组。

3.6燃气锅炉和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gasfiredboilerorgasturbineset

使用天然气、煤制气、油制气、高炉煤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气体物质为燃料的锅炉和燃气轮机组。

3.7其他燃料锅炉otherfuelboiler

除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外,使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其他燃料的锅炉。

3.8 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DB37/664—

3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9 氧含量oxygen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10 W型火焰炉膛archfiredfurnace

燃烧器置于炉膛前后墙拱顶,燃料和空气向下喷射,燃烧产物转折180°后从前后拱中间向上排出而形成W型火焰的燃烧空间。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9月19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煤锅炉,12月31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油锅炉和以油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燃气锅炉和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以及其他燃料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12月31日止,执行表1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4.2 9月20日起至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燃煤锅炉,1月1日起至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燃油锅炉和以油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燃气锅炉和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以及其他燃料锅炉,新建锅炉或燃气轮机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2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4.3 1月1日起,所有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执行表2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4.4采用氨法脱硫或使用尿素、液氨或氨水作为还原剂脱硝的企业,其氨逃逸浓度应满足HJ2301的要求;氨厂界浓度应满足GB14554中1.0mg/m3的限值要求。

4.5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山东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的,该地域范围内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及山东省发布的公告、方案及规划中关于特别排放限值等的相关要求。

4.6两台及以上锅炉或燃气轮机组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按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中最严的排放浓度限值执行。

4.7煤场、灰场以及辅料的贮存、卸载、输送、制备等环节应采取密闭措施,并满足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措施,有效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2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应符合HJ/T373、HJ819和HJ820等的相关要求。

5.1.3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GB/T16157、HJ/T55、HJ/T397、HJ819、HJ820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5.1.4新建和现有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应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行的,应按照HJ75和HJ76的要求,定期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监督考核。

5.1.5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5.2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锅炉或燃气轮机组的基准氧含量按表4的规定执行。

6达标判定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相关手工监测技术规范获取的监测结果超过本标准排放浓度限值的,判定为排放超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7实施与监督

7.1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7.2本标准实施后,新制(修)订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中相应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相应的排放标准限值或要求执行。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部分代替《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调整了部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删除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现有企业在执行本标准前的过渡期内,按照《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的有关要求;其中,DB37/2376—重点控制区内转炉(一次烟气)、钢渣处理以及废酸再生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调整为20mg/m3,重点控制区内炼铁热风炉、轧钢热处理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调整为150mg/m3。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志慧、谢刚、史会剑、李玄、李昕婧。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2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2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67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77.2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544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548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

HJ549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04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57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675固定污染源排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

HJ685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77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84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工业

HJ87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

HJ1007固定污染源废气碱雾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3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烧结sintering

铁粉矿等含铁原料加入熔剂和固体燃料,按要求的比例配合,加水混合制粒后,平铺在烧结机台车上,经点火抽风,使其燃料燃烧,烧结料部分熔化粘结成块状的过程。

3.2球团pelletizing

铁精矿等原料与适量的膨润土均匀混合后,通过造球机造出生球,然后高温焙烧,使球团氧化固结的过程。

3.3炼铁ironsmelt

采用高炉或直接熔融还原炉等,经过加热、还原、熔化、造渣、渗碳、脱硫等一系列物理化学过程,最后生成液态炉渣和生铁的生产过程。

3.4炼钢steelsmelt

将炉料(如铁水、废钢、海绵铁、铁合金等)熔化、升温、提纯,使之符合成分和纯净度要求的过程,涉及的生产工艺包括:铁水预处理、熔炼、炉外精炼(二次冶金)和浇铸(连铸)。

3.5轧钢steelrolling

钢坯料经过加热通过热轧或将钢板通过冷轧轧制变成所需要的成品钢材的过程。本标准也包括在钢材表面涂镀金属或非金属的涂、镀层钢材的加工过程。

3.6铁合金ferroalloysmelt

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金属或非金属元素与铁组成的合金,及某些非铁质元素组成的合金。

3.7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钢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8新建企业newfacility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钢铁工业建设项目。

3.9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烟气在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10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存、开放式输送扬尘,以及设备、管线等大气污染物泄漏。

3.11氧含量oxygen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4技术内容

4.1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的排放浓度限值。

4.1.2现有企业自11月1日起,执行表1的排放浓度限值。

4.1.3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山东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的,该地域范围内的钢铁工业企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按规定达到国家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

4.2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和新建企业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2规定。

4.2.2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措施,有效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铁精矿等原料,煤、焦粉等燃料以及石灰石等辅料的储存应建设封闭料场(仓、棚、库),并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各生产单元在装卸、加工、贮存、输送物料时的扬尘点,烧结(球团)设备,炼铁出铁场的出铁口、主沟、铁沟、渣沟等,以及炼钢铁水预处理、转炉兑铁、电炉加料、出渣、出钢等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序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

4.3非正常工况管理要求企业应按照HJ846等行业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严格落实非正常工况下的污染物控制措施和管理要求。

4.4排气筒高度要求所有排气筒的高度应不低于15m,具体高度按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确定。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应符合HJ/T373、HJ819、HJ836和HJ878的要求。

5.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HJ75、HJ76等相关要求及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5.3排气筒应设置采样孔和永久监测平台,采样孔和平台建设按GB/T16157、HJ75、HJ76、HJ/T397和HJ836等相关要求执行,同时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4实施监督性监测期间的采样频次和污染源采样方法应符合GB/T16157、HJ/T397、HJ732、HJ836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采样方法应符合HJ/T55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

5.5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排放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6达标判定

6.1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相关手工监测技术规范获取的监测结果超过本标准排放浓度限值的,判定为排放超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2钢铁工业排污单位中,对于采用脱硝措施的烧结机/球团焙烧设施,启动8小时内不作为氮氧化物达标判定时段;国家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7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实施后,新制(修)订的国家或山东省排放标准中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中相应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相应大气污染物按从严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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