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君莫食三月鲫,干万鱼仔在腹中"然而,桃源县夷望溪镇的李某不仅食了,更为可恶的是,他居然在沅江使用电捕鱼,3月27日,李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桃源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3月26日中午,桃源县夷望溪镇兴隆街社区群众向社区反映:有人在兴隆街附近沅水河段电捕鱼。社区负责人立即将情况向派出所报告并带领社区干部和镇农牧站干部乘船追赶,在对岸发现高某的渔船上有发现电机、电瓶等物件。在返回途中,又发现李某正在用电捕鱼设备捕鱼,大家和赶来的派出所民警一起将李某抓获。经调查,高某没有使用电捕鱼,民警对其教育放回,李某对自己违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该案由夷塑溪派出所和水上派出所联办,3月27日,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刑事拘留。
警方提示:电捕鱼对生态环境危害极大,会造成渔业资源灭绝性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八条都明文规定禁止用电捕鱼。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桃源公安
编辑:王雅琪
审核:张枫
【今日头条】市公安局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
【案件速递】微信群内辱骂烈士刘磊!石门网民唐某成被行政拘留15日!
【安全检查】临澧县公安局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基层减负】文山会海怎么减?《人民日报》告诉你常德这么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