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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一女子发现“自己盗窃手机的监控录像”在朋友圈刷屏!

时间:2019-05-12 03: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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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一女子发现“自己盗窃手机的监控录像”在朋友圈刷屏!

随着微信、微博、QQ等社交平台的普及,通过朋友圈寻求帮助的方式不仅便捷而且有效。近日,郑某就发现了“自己盗窃手机的监控录像”已然在朋友圈刷屏,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事情要从郑某去买衣服说起,12月30日下午16时30分许,郑某在永安市大街某女装店试衣,准备离开时,看到桌上放置这一台iPhoneX手机,心存侥幸的郑某突生犯意,趁着无人注意便将手机盗走。

原来这台手机是店主赵某所有,赵某在发现手机被盗后,立即查看了店铺内监控录像,发现一名红衣女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截取监控录像上传至微信朋友圈,全网查找“红衣女子”,并于当日下午报案至永安市公安局。

次日,郑某便在朋友圈看到被刷屏的监控录像,羞愧难当,连忙主动将被盗手机归还赵某,在得知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后,郑某向永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郑某有自首情节,且主动退赃,经永安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郑某被永安市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可见,朋友圈的“威力”还是很大的,转发“找人”、“找物”的朋友圈并非是无用功,也许不经意间的一个转发,就能帮助到他人。

检察官提醒:

本案被害人利用网络传播速度快的优势,

通过微信朋友圈,及时找到了小偷,

挽回了自己的损失,

而被告人郑某也因一时贪婪,

不仅受到了舆论的谴责,

更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此种盗窃手段屡见不鲜。

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应注意防范,

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

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疏忽大意,

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法律小便签

什么是盗窃罪?

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永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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