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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途笔记】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相关规定

时间:2020-07-19 1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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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途笔记】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相关规定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7月31日公布于其官网的数据,截至12月12日,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7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100个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签署了税收协议。在跨境投资、并购重组以及股息分配等业务领域,税收协定都是影响交易或运营决策的一个重要部分。

一、我国关于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可以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授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二)“受益所有人”的判定原则为“实质重于形式”,以上表格列举的相关规定均对“受益所有人”认定标准从不同方面进行的规定,无实质经营以及”有义务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50%以上支付给第三国(地区)居民“的“导管公司“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三)为了简化认定程序,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9号)也明确规定了直接判定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情形,(1)缔约对方政府;(2)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3)缔约对方居民个人;(4)申请人被第(1)至(3)项中的一人或多人直接或间接持有100%股份,且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为中国居民或缔约对方居民。

二、税收协定中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相关规定

以《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为例

(一)税收协定不动产所得的征税权划分的原则是,不动产所得首先由不动产坐落地国家行使征税权。

(二)税收协定非居民企业所得的征税范围,如常设机构的认定等,都具有复杂性,在确定是否能享受税收协定的待遇时应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三、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办理

以深圳市税务局不时更新的办理流程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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