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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不自然

时间:2024-06-19 11: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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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不自然

文丨张是之

有读者留言让谈一下自然法的问题,今天就简单一谈,我尽量不去吊书袋作引用,争取用简单的「人话」表达一下我的理解。

首先是翻译问题,Natural Law 翻译成自然法,容易让人误以为是自然、原始状态下的法律,更进一步容易让人联想到丛林法则。

很多人可能没有更多的去了解关于自然法的细节,仅凭翻译过来的字面意思加上自己的联想,就开始反对自然法了。

在自然法(Natural Law)语境中的 Nature,类似于我们的「道」,道法自然,指代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或者改变的客观世界。

Nature 在这个时候就是指绝对的、普遍的、永恒的。

而 Law,我们熟知的含义是法律,而这个单词还有规律、定律、法则、原理等含义。

所以,Natural Law 翻译成自然法,与实在法相对应,倒是朗朗上口,简单好记,便于传播。

但带来的问题同样明显,就是前面说的,很多人容易望文生义,就急于反驳。

自然法真正想探讨的,其实是不断追问,在社会科学领域,有没有对每个人都普遍适用、没有特例的、永恒的规律?

先不管这样的规律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在底层上是否承认有这样的规律存在,就会在进一步的认识上有所分野。

假如认为没有这样对每个人、无差别适用的规律,那就很容易滑向多逻辑主义,就是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逻辑规律。

比如我们熟知的 Marx 对不同阶级的划分,认为资本家适用的就是剥削的逻辑,而无产阶级则是被剥削的逻辑。

底层上否认社会科学规律普遍适用性的自然法存在,认识上滑向多逻辑主义,那么在实在法中就一定会有所体现。

比如某些政策、某些立法其实就暗含着这样的逻辑:有的人可以,有的人不可以。

盐铁专营,有的人可以买卖盐铁,有的人不可以;烟草专卖,有的人可以卖,有的人不行。

我们可以找到历史上各种奇葩的专卖历史,什么烟、酒、糖、茶,火柴、棉花,都曾经专卖过。

这样的专卖和市场上基于产权和经营策略实行的专卖完全不同,我们可以找到合理的、符合当时环境的解释,为什么这些专卖。

这些解释,首先从事实上来看,已经被历史所淘汰,在时间上不具备永恒的特征。

从逻辑上来讲,那些基于当时的环境考量,其实更多的是政治考量的行政命令专卖模式,同样丝毫站不住脚。

但如果只是嘲笑过去连火柴、棉花都专卖,却看不到背后在底层逻辑和认识论上的分野,那么在其他问题上就容易犯迷糊。

比如一个出租车司机可能反对盐铁专卖、烟草专卖,因为这增加了他的生活成本,但滴滴出行等平台出来后,他很可能跳出来抵制。

这其中当然有他自身利益受到冲击的考量,另外一方面则是政策和认识上给了抵制滴滴这样的行为以理由或者借口。

而假如在底层逻辑上,承认人与人之间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可以找到普遍适用的逻辑规律,那么显然,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去寻找、去发现这些规律是什么。

但同样很显然,选择这条道路和这个方向更加的困难,因为在社会现实和历史条件限制之下,诸多并不合理、并不正常的现象被当作是合理的,甚至不可质疑的存在。

比如从自然法的逻辑出发,我们获得一件东西所有权的方式只有一种,生产然后交换。

这种方式可以适用于每一个人,同时没有人因此会受到伤害,受到侵犯。

但现实中我们都知道,还有另外的获得财富的方式,比如偷盗或者抢劫。这些方法则都隐含着暴力的逻辑,而不是自由交换的逻辑。

而暴力的逻辑,如果允许每个人都可以偷盗或者抢劫,显然整个社会将混乱不堪,所以必定会出现「多逻辑」的情况,那就是有的人能抢,有的人不能抢。

有的人不能明抢,所以会通过各种其他的看上去「合法」的方式来让被抢的人心服口服,心甘情愿。

所以,Law 作为规则、规律来讲,既可以指那些支配自然界的规则,也可以指那些支配人的行为的规则。

无论是关于自然界的还是人类社会的规律,它们都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只能去努力发现它们,而并不能改变它们。

一个人未必知晓牛顿定律的内容,但他的每一步行动都脱离不开牛顿定律在发挥作用。

经济规律同样如是,顺应了规律,带来的是市场的繁荣和财富的增加;而违逆了规律,必然是衰败和萧条。

我们经常说中国的改革开放是「摸着石头过河」,而允许老百姓「摸石头」实际上就是给广大民众自行去调整行为去发现和适应自然法。

周其仁老师讲,「改革的逻辑即把不合法的经济合法化」,读懂这句话并不容易。

我们有时候说「恶法非法」,意思是说对那些违背自然法的恶法,实际上不必严格遵守。

相反严格遵守这样的恶法,更有可能侵犯他人、伤害他人,更有可能作恶。

小岗村的「包产到户」在当时是违法的,所以村民们是冒死签约;民营快递刚开始也被视为非法,多部门联合打击;网约车最开始的处境同样没好到哪儿去。

太多这样的例子,翻着花样的来,但其实这些案例的实质都没有变。就是同样的事情,有的人可以,有的人不可以。

所以当心中没有自然法作为定海神针,不同的案例会看到不同的解释。

当认识到自然法是作为人类社会科学客观规律的存在时,就会看到这些案例背后共同的问题指向。

对自然法的理论探索,这个任务可以交由洛克、康德、米塞斯等人来完成,其中可能会涉及非常严密、精细的逻辑推理和论证。

但作为自然法的实践探索,其实并没有那么复杂,重要的不过是「自由」二字。

老百姓未必懂得什么大道理,甚至也不需要懂得,但你允许他们去寻找自己的出路,他们就会调整自己的行为。

自由的重获,就是对自然法最大的尊重。

10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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