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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个税新政下 离退休及返聘人员工资怎么发?今天统一回复

时间:2019-03-29 12: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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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个税新政下 离退休及返聘人员工资怎么发?今天统一回复

个人所得税

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上述第一项所列项目)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注:自5月1日起,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企业所得税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企业因雇用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社会保险费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在劳动法体系中,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之间,属于何种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社会保险费

1、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不列入缴费基数,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2、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应计入工资总额(劳动报酬总额),应作为单位缴纳部分的缴费基数,即单位缴费基数将大于个人缴费基数。

然而,随着形势的发展,此项规定也有所变化。如黑龙江省(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定)近日规定:自3月份(费款属期)起,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和已经由原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兼职人员的劳务报酬(包括工资薪金等各类劳动报酬)不计入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

(对个人而言,缴费基数就是缴纳社保费个人的月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离退休人员不属于社保费的征缴对象。)

3、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如何处理的问题。

如果聘用离退休人员的现工作单位已经(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返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则应当参照'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的规定办理,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给离退休返聘人员购买了雇主责任险的,在工作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在保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理赔。

注:以上各事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等)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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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答疑

返聘退休人员的优缺点是什么?

答:优点在于,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作能力较强,工作经验十分丰富。身体健康允许其继续上班的,一般多为原来单位里的技术骨干,或是管理干部,特长往往比较突出。

而对于单位而言,退休返聘人员的使用成本也是相对较低的,比如不用缴纳社保公积金、用工关系的建立与结束也有较大的灵活性。此外,因为退休返聘人员本身有养老金,其对薪资的心理预期也不高。

缺点则在于,退休返聘人员的年龄与精力情况,难以胜任高强度、经常出差、经常加班的工作内容,工作时发生意外事故的可能性也较高。

退休返聘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答:对于这个问题,要区分一般与特殊两类情形。

一般情形是,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此类人员再就业的,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与招用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而构成劳务关系,双方可签订劳务合同。

特殊情况是,对于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但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仍继续用工,且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个别地区的司法实践是按劳动关系处理。

退休返聘人员有社保吗?

答:社会保险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之上的,刚才的问题已经说到,退休返聘人员一般是与招用单位形成劳务关系,所以,单位是无需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社保的。

返聘离退休人员实际发生的费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以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是否免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以外的各类补贴应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补贴等视同离退休工资个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7号)规定: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按下列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如何计算缴纳个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号)规定:个人提前退休补贴按下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

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在工作中受伤该怎么办?

答:需要明确的是,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并不意味着单位就完全不需要承担责任,单位应按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担雇主赔偿责任,该赔偿范围既包含财产损失,还包含精神损害赔偿等工伤保险待遇中未涵盖的费用,最终用工单位支付的赔偿标准会高于同等条件下的工伤赔偿。

病假工资如何发?

答:双方可通过劳务合同约定病假就医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并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来执行。

退休返聘人员能否享受带薪年休假?

答:从法律层面来讲,退休返聘人员不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就规定,本条例是根据《劳动法》与《公务员法》制定的。退休返聘人员既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也不属于公务员,所以退休返聘人员无法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

但是,退休返聘人员可与单位在劳务合同中自行达成带薪休假的约定,单位也可以通过内部规章制度赋予退休返聘人员一定的带薪休假。

离职时,是否有经济补偿金?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是发生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之间一般是劳务关系,所以从法律层面上,退休返聘人员在离职时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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