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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件裁判规则分析(上)

时间:2022-03-11 07: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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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件裁判规则分析(上)

卷首语:股东享有的盈余分配请求权也叫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依据其在公司的股东资格而依法享有的、请求公司按照自己的持股比例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是公司法实务中股东与公司纠纷中较为普遍的存在,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公司请求盈余分配的主体、条件、程序等方面。笔者将分为上下两篇,详细介绍公司盈余分配纠纷的基本要点以及主要争议焦点。

Part 1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流程

根据《公司法》第166条之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以及财政部发《企业财务通则》(修订)第50条的规定,总结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为:

Part 2盈余纠纷分配的原、被告

(一)原告为股东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的原告应为公司股东,分红权是股权的应有之义,没有股权就没有分红权。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注意:

1.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不具备原告资格。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2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的,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条款尽管赋予了实际出资人在履行出资义务后,有权要求分配公司盈余,但是仅仅是要求名义股东返还,并非直接要求公司对其进行盈余分配。

因此,实际出资人在没有被记载在股东名册时,并不具有公司的股东身份,也无法直接请求公司对其进行盈余分配。如果想要主张公司利润分配请求权,需要先转化为显名股东,记载于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记。

2.股东如果已股权转让的,对于股权转让前公司的盈余仍然具有分配请求权。

《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东在请求公司进行盈余分配时是否必须具有股东的身份,也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在已经退股或者将股权转让至第三人时是否还可以要求公司分配以前年度的盈余。

根据公司法的一般理论,在公司已经决定对股东进行盈余分配时,税后利润已经从公司所有转化成应当向股东支付的金钱债务,公司与股东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股东在公司未实际支付时,可以要求公司履行交付金钱的义务。股东如果已转让股权的,对于股权转让前公司的盈余仍然具有分配请求权。

(二)被告为公司

股东是向公司主张其分红权,公司对股东负有分红的义务,该纠纷的被告应当是公司。

注意:

股东、董事会、股东(大)会不是该纠纷中的被告。

公司对股东负有分红的义务而非股东。公司的股东,不是支付利润分红的主体。

虽然根据《公司法》第37条、第46条等规定,公司利润分配的方案是由董事会制定,由股东(大)会决定。但是二者均是公司内设机构,需要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独立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据此,向股东支付利润分红的主体应为公司。

Part 3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件的应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Part 4举证责任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举证规则,由原告股东举证证明其未接受分配或未接受充足分配。但实务中,在有关公司的信息、单据、资料等方面,毫无疑问,小股东较之公司会处于劣势。在小股东举证困难,或者对公司资讯信息掌握不清、出现争议时,举证责任应为公司承担。

对公司来说,其证据要对抗原告股东的主张,应证明的事实可分为三种:第一种为公司事实上没有盈利,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或资产。第二种为公司确有盈利或资产收益,但出于正当的商业目的,暂时不对股东分配,或转为投资或其他用途对公司更为有利。第三种为原告股东个人的原因而不应接受分配。

依据当事人不能自我证明的原则,公司自行委托第三方会计机构出具的财务证明,也属于自我证明的范畴,原则上不具有证据的作用。如果公司和原告股东协商后共同委托的会计机构出具的财务证明,应当认可其证据能力。协商不成的话,则应由法院委托会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这种情况下,就涉及法院如何选取确定会计机构的问题。如果将这一做法制度化,这将是法院的权力,也是法院的义务。但选取的时限、程序,机构的资格,审计费用的负担,选取责任的承担等各方面目前都没有规范性的文件作为法院作为的依据,还待立法确定。

Part 5公司盈余分配的时限

根据《公司法解释五》第4条规定:“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在公司存续的情况下,盈余分配请求权是股东从公司获取投资回报的主要手段。但由于股利分配方案需要经过股东(大)会通过,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公司大股东可能利用股利政策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实务中会出现哪些主要争议焦点以及如何处理?且看下回分解。

凡城泰和泰司美团队律师助理

作 者:凡 城

编 辑:刘 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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