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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许昌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Ⅱ级)响应的紧急通知

时间:2019-05-11 16: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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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许昌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Ⅱ级)响应的紧急通知

9月23日,许昌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启动许昌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紧急通知》,决定从9月24日12时起,启动许昌市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通告全文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各相关成员单位:

根据生态环境部及省环境监测中心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9月24日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扩散条件转差,将出现持续静稳天气。受此影响,自9月24日起全省将有颗粒物和臭氧中度污染过程,9月27日-10月2日部分时段将出现重度污染。根据全国重点区域联动管控和省污染防治攻坚办《关于在全省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及以上预警的通知》(豫环攻坚办〔〕106号)有关精神及要求,为积极应对不利气象条件,有效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改善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经市污染防治攻坚办研究决定:

一、启动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

各县(市、区)应于9月24日1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实施Ⅱ级应急响应措施,预警级别的调整及具体解除时间根据市污染防治攻坚办指令进行调整。

二、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许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许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通过对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及社会面源采取减排措施,确保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总量的20%以上,具体执行以下管控要求:

(一)全面落实工业源减排措施

1.停产类企业。独立轧钢企业、再生铜铝企业、水泥熟料企业、水泥粉磨企业、矿渣微粉企业、水泥制品企业(含水泥砖)、商砼企业(配套应急抢险、民生工程施工的除外)、烧结砖瓦企业、粉煤灰蒸压砖企业、建筑陶瓷企业、岩棉企业、石灰窑企业、铸造企业(不含B级企业)、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家具制造企业、使用溶剂型油墨的包装印刷企业(不含书报刊、本册平板印刷)、再生塑料制造企业、皮革制品和制鞋业(无加热注塑、刷胶、喷漆、油墨印刷工序的除外)、石材加工企业、废气未有效收集处置的塑料制品加工企业(不含以原生料生产食品级塑料瓶、塑料袋等企业)、沥青搅拌站(经市政府批准保障民生工程的除外)、活性炭企业、机制炭企业等。

2.限产类企业。钢铁烧结企业烧结机及石灰窑停产(9月26日18时前停产到位,单烧结机企业在应急响应超过120小时后可复产)、高炉限产50%(以高炉计),铁合金企业限产50%(以产能规模和设备数量计),焦化企业延长结焦时间至36小时(4.3米焦炉同时停止50%以上碳化室装煤),碳素企业焙烧工序限产50%以上(以火焰系统计),玻璃企业(含焙烧工序的)按上年度最低生产负荷运行,农药和制药企业限产30%(含)以上(以发酵罐、反应罐计),使用非溶剂型涂料的家具制造企业、使用非溶剂型油墨的包装印刷企业(不含书报刊、本册平板印刷)及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的工业涂装企业限产50%(以生产线计),涂料制造、油墨制造、人造板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及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工业涂装企业涉VOCs工序停产,磨料磨具企业限产50%(以生产线计),有色金属压延企业限产30%(以生产线计),矿石采选加工企业停止矿山开采工序,发制品企业VOCs工序限产30%。

3.控制类企业。电力及供热企业三项主要污染物日排放量在8月份日均排放量基础上减排20%以上。65蒸吨/小时(含)及以下燃煤供热锅炉,未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二氧化硫小时排放浓度控制在50mg/m3以下,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二氧化硫小时排放浓度控制在35mg/m3以下。65蒸吨/小时以上、16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发电及供热锅炉,二氧化硫小时排放浓度控制在15mg/m3以下。160蒸吨/小时(含)及以上燃煤发电及供热锅炉,距许昌市城区30公里以内的二氧化硫小时排放浓度控制在20mg/m3以下,30公里以外的二氧化硫小时排放浓度控制在25mg/m3以下。垃圾发电及供热企业二氧化硫小时排放浓度控制在35mg/m3以下,氮氧化物小时排放浓度控制在150mg/m3以下。生物质发电及供热企业二氧化硫小时排放浓度控制在15mg/m3以下,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氮氧化物小时排放浓度控制在50mg/m3以下,未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氮氧化物小时排放浓度控制在100mg/m3以下。

4.其他管控措施按照《许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橙色管控规定执行。

(二)全面落实扬尘源减排措施

1.城市建成区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浇筑及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应急抢险、经市政府批准的保障民生工程的除外),配套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使用。民生工程由属地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一并包含需配套生产的商砼企业名单),经批准并在市控尘办备案后方可施工,并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控措施。

2.施工工地停工后,施工单位要加强日常巡查,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城市环路及国省干线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根据空气湿度情况适时调整洒水作业频次。

(三)全面落实移动源减排措施

1.中心城区渣土车、商砼车停驶并集中封存(保障应急抢险、民生工程的除外)。

2.停产类、限产类、控制类工业企业及其他日均重型载货车辆进出10辆及以上的重点用车企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3.严格落实大货车远端分流、高排放柴油车禁行、柴油货车路检路查、机动车限行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四)全面落实面源减排措施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和垃圾焚烧,未按要求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整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

三、强化督导检查

1.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加强本地大气污染防控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对超标排放污染物、减排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实施从严从重处罚,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2.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对工业企业停限产,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控、商砼车停驶,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对机动车入市管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城管局牵头负责对餐饮油烟治理、渣土车停驶、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禁止露天烧烤、城市垃圾及落叶禁烧,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对秸秆禁烧,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对燃煤散烧治理,市交通局牵头负责对大货车远端分流、县乡道路清扫保洁,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牵头负责对国省道路清扫保洁等各县(市、区)工作开展专项督导,对拒不落实防控措施的单位,在本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实施严格处罚。市供电公司负责加强管控企业用电量监控,每日将用电量异常企业名单报送至市攻坚办。

3.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将加大督导暗访检查力度,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以及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管控企业用电量情况,重点督促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9月23日许昌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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