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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地法院联动执行 跨越两百多公里擒“老赖”~

时间:2019-11-04 0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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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地法院联动执行 跨越两百多公里擒“老赖”~

崇左市江州区与百色市右江区距离约两百多公里两地法院联动异地执行司法拘留“老赖”彰显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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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崇左市江州区法院执行干警在百色市右江区法院执行干警的协同执行下,完成了拘传被执行人广西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的交接工作。

案件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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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多名申请人签订部分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后未按时交付,申请人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退回支付的合同款并支付违约金。判决生效后,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仍未履行,多名申请人悉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动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广西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系列案件的被执行人涉及的案件较多,涉案标的较大,在当地影响较广,经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后,具有配合执行调查及报告财产情况等法律义务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一直未曾露面。经过调查获悉,卢某在百色市右江区某地出现,由于崇左市江州区与百色市右江区距离约两百多公里,路途较远,又非辖区范围,执行难度较大。当前正值全国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的关键时期,案件主办法官黄新城迅速通过执行指挥平台与右江区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取得联系,寻求右江区法院的协助执行;另一方面,为确保万无一失,主办法官立即组织执行法警驱车前往右江区。

该院通过执行指挥平台与右江区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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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执行

右江区法院执行干警成功拘传卢某

右江区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在接到协助执行的信息后,立即组织干警成功将卢某拘传至法院,从接到协助执行的信息到成功拘传卢某,仅用了一个多小时的时间。该院主办法官到达右江区法院完成移交手续后,回到江州区法院立即对卢某进行询问调查,但卢某仍不配合执行,该院遂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当天傍晚七点,顺利将卢某送押至崇左市拘留所。

两地法院执行干警完成卢某的移交手续

该院干警将卢某体检后送往崇左市拘留所

江州区法院执行法官

此次行动能够圆满完成,离不开右江区法院干警的大力协助,这也是得益于当前不断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成果,以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为依托,异地执行协同机制不断完善,大大降低了异地执行的难度。

右江区法院执行法官

今年是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的关键之年,积极配合异地执行工作,有利于全国法院完善建成执行一盘棋的大格局,全国法院有信心打赢解决“执行难”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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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上述人员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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