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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破产清算与重整的不同

时间:2020-04-14 00:4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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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破产清算与重整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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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是市场经济在竞争规律下必然出现的社会现象。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并在其监督下,强制清算债务人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部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现代意义上的破产,不仅包括破产清算制度,而且包括以挽救债务人、预防破产为目的的重整、和解等法律制度。其中破产清算与重整是实践中运用最多的破产程序。以下对二者的区别做详细阐述。一、二者概念不同破产清算是指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裁定公司破产,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复苏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制度。

二、二者过程中的不同(1)申请时间不同。破产清算,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2)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程序的主体不同。参与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相关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参与重整程序的主要是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多个利害关系人,此外管理人、有意向的重整投资人及进入企业的投资人也是重整活动的主要参与者。(3)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在重整程序中若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除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外,还需要招募投资人、联系债权人等;若企业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则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4)可采取方法的不同。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清算程序,完成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最后注销公司。而重整程序中,企业和管理人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避免破产的目的,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核减或增加注册资本,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债券,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方法。重整的目的在于维持公司之事业,而不限于公司本身,故必要时还可采取解散原有公司,设立第二公司,或公司分立、与其他公司合并等方法。(5)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根据《破产法》第109条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别除权。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之优先受偿权产生的,其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是二者的重大不同之处。限制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保证债务人不因担保财产的执行而影响生产经营,无法进行重整挽救。(6)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只要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以法定多数通过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对所有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全部表决组通过的情况下(但至少有一组通过),如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批准。法院可在保证反对者的优先权利和既得利益不受损害等法定条件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以避免因部分利害关系人的反对而无法进行重整。(7)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不可管理其财产,而是由管理人接管。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可自行管理财产,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除非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无经营能力等情况,根据《破产法》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制定重整计划,在重整计划批准后负责重整计划的执行。这可以消除债务人对重整的抵制因素,保障其合理的既得利益,促使其在发生债务危机时及早申请重整,以减少债权人的损失。而且,相对于由律师、注册会计师等出任的管理人,债务人更为熟悉企业的经营及业务,由其负责重整计划的执行,成功的可能性较大。

三、二者的目的不同

破产清算的目的是使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公平受偿,使破产企业归于消灭。破产重整的目的是使企业摆脱财务危机,重新获得营运能力。四、债权人的权利能力不同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基于破产清算程序对破产债权的强制消灭效力,在财产分配完毕后,也就随之终结破产程序,破产人所有未清偿的债务随之消灭,未申报债权人此时也不能在主张自己的债权。即使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又新发现了破产人的其他财产,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但因为破产法同时明确规定了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这样即使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又新发现了破产人的其他财产,未申报债权人仍然没有机会主张自己未申报的权利。因此,在破产清算程序下,未申报的债权权利人已经没有机会再主张权利得到清偿。在重整程序中,法律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组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因此,在破产重整程序下,未申报的债权权利人还存有机会主张权利得到清偿。

文章来源:公众号”滔滔雄辩“

文章作者:潘正应,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经济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破产法实务等。

法律咨询:18566691717(微信同号,可加微信加入“破”交流群)

投稿邮箱: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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