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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分享第1839天】已前已抵扣的非本单位员工的火车票 飞机票需要转出处理吗?

时间:2019-08-25 12: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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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分享第1839天】已前已抵扣的非本单位员工的火车票 飞机票需要转出处理吗?

墨子税道

【税法正能量分享第1839天】今天是10月21日,星期一。亲爱的小伙伴们,上午好!一起来,每天分享一个知识点,让身边的人因你而进步!微公益,微力量,动动手一起来转发分享,让更多的人因为你而受益!问:墨子老师,您好!31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公告第一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也就是说,对于企业购入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是从9月16日起施行。那么我们之前已抵扣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的机票、火车票进项,不需要再进项转出吧?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第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然后税务总局第31号公告第一条是对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作了一个限定。公告第十四条又规定,公告第一条自公告发布之日(9月16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综上所述,在9月16日之前,企业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即使不在31号公告第一条的限定内如果已抵扣了就不再进行调整。但贵公司承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的差旅费,并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而应属于购进审计服务的一部分。因此,不能适用税务总局第31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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