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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州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南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5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社厅备案,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调整为:市区(含冷水滩、零陵、经开区)为1380元,九县(祁阳、东安、双牌、道县、宁远、江永、江华、蓝山、新田)及两管理区(回龙圩、金洞)为12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调整为:市区为13.5元,九县两管理区为12.5元。适用时间从10月1日开始执行。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请按标准执行。
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月30日
来源:永州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