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公告
为加强电动车管理,规范电动车的注册登记及道路通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等国家标准,现公告如下:
1、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超过25公里/小时、整车最大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千克、电机最大功率不超过400瓦、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伏、含有脚踏功能)需在购车后3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经悬挂全省核发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2、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于12月31 日前,可办理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经悬挂全省核发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临时过渡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12月31日后车管所将不再办理超标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
3、办证所需:电动车所有人凭有效身份证明携车辆及车辆来历凭证(销售发票)和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单(可在注册登记点办理)。
4、办证地点:惠水县车管所、惠水县高鑫检测站。摆金交警中队、断杉交警中队。
自1月1日起,严禁未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违规上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一律扣车,并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超标电动自行车为机动车)上路行驶一律行政拘留。
特此公告
惠水县公安交通管理局
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