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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时间:2022-11-19 22: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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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01

享受范围

1、对全市依法参保足额缴费一年以上且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至;

2、对存在规模性失业风险且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支柱产业企业,返还标准在50%基础上上浮20%;

3、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02

基本条件

1、企业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截止12月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裁员率按企业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末参保人数的比值确定。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调出、自愿辞职或离职、退休、死亡等正常减员人数不纳入计算)低于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度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8%);

2、申请支柱产业企业稳岗返还除具备企业稳岗返还基本条件外,还应经同级发改和工信部门认定为支柱产业;

3、申请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除具备企业稳岗返还基本条件外,还应提供企业与工会(职代会)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度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0%(含)至85%且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值;

(2)以来连续3个月(含)以上亏损或一年内亏损超过6个月(含)。

03

稳岗返还标准

6月14日,我市人社、财政、发改、工信等四部门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人社办发【】109号),该文件规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三个标准,参保企业单位可以结合本企业单位经营情况选择其中1个标准申报。

1、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确定;

2、支柱产业企业稳岗返还标准:在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基础上上浮20%,即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确定;

3、经营困难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按上年度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确定。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按1月-12月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平均值确定。市本级、汉滨区、旬阳县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258元;石泉、汉阴、宁陕、紫阳、岚皋、平利、镇坪、白河县当地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173元。

04

审核认定

1、企业申报稳岗返还的,由企业填报《安康市企业稳岗返还审批表》,向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照稳岗返还条件进行初审,符合稳岗条件的报市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处提出意见,报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发改、工信等四部门联审。

2、企业申报支柱产业稳岗返还的,由企业填报《安康市企业稳岗返还审批表》和《安康市支柱产业企业认定审批表》,经同级发改、工信部门认定后,向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由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照条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处提出意见,报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发改、工信等四部门联审后报省人社厅审批。

3、经营困难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由企业向同级失业保险经机构提出申请,填报《安康市企业稳岗返还审批表》和《安康市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审批表》,经同级发改、工信部门认定为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企业向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稳岗措施及度向税务部门报送的财务报表等资料,由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处提出意见,报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发改、工信等四部门联审,对符合条件的,由市人社、财政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审计)事务所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现金流量、亏损等情况进行审计复核确认,经审计复核,对申报资料真实有效的企业,由市人社部门填报《安康市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报备表》报省人社厅备案。

05

社会公示

对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企业名单和返还金额,由市人社局在市人社局网站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向市人社局养老失业保险科反馈核实,无异议的实施稳岗返还。

06

资金用途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返还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稳岗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07

支持深度 贫困县区

汉滨区、紫阳县、岚皋县、白河县4县区为我市深度贫困县区,所辖属地参保企业可将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并按规定将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纳入稳岗返还和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范围。

08

参保职工 享受范围

1月1日至12月31日,在现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基础上,扩大补贴政策范围,证书由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扩大到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申领补贴人员范围由企业扩大到企业、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职职工;缴费条件由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放宽至累计费12个月(含)以上。

09

参保职工的补贴标准

取得上述证书(不含技师、高级技师等级)的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

10

技能提升补贴申报流程

申请审核发放程序参照安人社办发【】253号、安人社办发【】367号执行。符合享受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的职工,应在取得证书12个月内提交补贴申请,市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处按规定审核后,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发放至申请人社保卡。已取得相关证书在国家查询系统暂无法查询到的,由申请人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待可查询到再按规定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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