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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某砂石场一工人务工时摔倒头部受伤 当场死亡

时间:2022-08-17 15: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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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某砂石场一工人务工时摔倒头部受伤 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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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眉山市东坡区松江镇妥善化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避免了矛盾的激化升级,有效维护了受害方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8月,李某在松江镇一砂石场务工时摔倒在地,头部受伤,当场死亡。松江镇相关领导迅速到场查看相关情况,与调委会工作人员一道主动介入组织双方开展调解。经过询问调查,摸清了基本情况:王某、周某共同承包了一砂石场部分工程项目,并召集数名工人进行施工,其中包括死者李某,且王某与李某系师徒关系。施工过程中,李某摔倒在地,头部受伤,经医护人员确认当场死亡。因李某系太和镇人,雇主、死者家属及镇调委会工作人员遂约定在太和镇协商该纠纷,但由于赔偿金额相差巨大,未达成调解协议。次日,双方当事人来到松江镇司法所进行调解。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事实厘清法律关系,确定赔偿义务主体,明确法律赔偿依据。同时查明,死者李某,未婚未育。李某的父亲48周岁,母亲47周岁,具有劳动能力。本案中,王某、周某作为砂石厂工程承包方,李某为其提供劳务,双方构成雇佣关系。因此,李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死亡应适用《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其中《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王某、周某作为雇主是本案的赔偿义务人。根据《解释》第17、18条规定,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找准本案适用的赔偿依据和标准是调解工作的基础。通过严格依法计算赔偿数额,双方当事人十分信服,甚至主动放弃了部分不合理的要求,对缩小双方争议非常有利。经过连续两天的耐心细致调解,灵活运用“背对背”调解、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等调解方式,双方当事人关于李某人身伤亡赔偿纠纷的赔偿数额及付款方式达成调解协议,有效化解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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