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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兴县9月曝光台|无证篇

时间:2023-05-19 11:2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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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兴县9月曝光台|无证篇

宝兴县9月份曝光台|无证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必须经过培训,达到规定的学时和里程,掌握了熟练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并取得了驾驶证,才能开车上路,无证驾驶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是重大交通安全隐患之一。无证者大多未经过正规的培训和考试,未取得驾驶证,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基本驾驶技能和安全驾驶心理,遇突发情况惊慌失措、手忙脚乱易引发交通事故,甚至车毁人亡,其危害主要有:

(1)扰乱道路交通秩序。无证人员缺乏交通安全法律知识,加之日常驾驶时规避执法检查的心理而超速、超员、闯红灯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现象司空见惯,影响到其他道路参与者正常通行和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工作的正常开展。

(2)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因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和他人的伤害,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3)败坏社会风气。无证人员藐视法律,无视交通规则,轻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此类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弱化群众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

(4)诱发违法犯罪。因诸多原因,无证驾驶人员往往欠缺合法驾驶要件,加之车辆本身来源不明、手续欠缺等更易滋生和诱发超员超速、闯红灯、酒后驾驶、交通肇事、盗抢等违法犯罪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法曝光

一、9月10日21时26分,柳某成(内蒙古人)驾驶川A6T14M小型轿车在国道351线3054公里400米处被查实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二、9月8日16时06分, 杨某(灵关镇新场村人)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在国道351线3037公里50米处被查实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机动车逆行行驶的违法行为。

三、9月8日20时54分, 岳某芬(灵关镇钟灵村人)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在宝兴县芦灵路0001公里100米处被查实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四、9月8日16时28分, 舒某龙(灵关镇中坝村人)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在国道351线3037公里100米处被查实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五、9月10日12时55分, 陈某明(雅安市人)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在宝兴县灵大路0001公里20米处被查实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图:宝兴交警

文:杨狄丘

排版:杨狄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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