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福建法治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朱平欣)
解答
马丽娟(上杭县检察院检察官):黄女士,您好!您儿子在明知所取钱款系违法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为了收取好处费而受他人雇佣帮助取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构罪标准为5000元,您儿子帮忙取了3万多元钱已达到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刑事立案标准。(福建法治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赖爱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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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编辑 | 张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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