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字范文,分享全网优秀范文,学习好帮手!
2000字范文 >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与民事诉讼时效的区别(附:最高法院案例——信访耽误的时间不是延长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与民事诉讼时效的区别(附:最高法院案例——信访耽误的时间不是延长

时间:2022-12-18 05:32:49

相关推荐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与民事诉讼时效的区别(附:最高法院案例——信访耽误的时间不是延长

李建科律师读思悟

行政诉讼期限,是公法的程序性规定,体现的是公法的程序性效力,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民事诉讼时效,是私法的实体性规定,体现的是私法的实体性效力,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两者的不同,是公法、私法的不同属性和价值目标不同所决定的。

来源:东方法律检索平台

最高法:信访构成民事诉讼时效中断法定事由

在诉讼过程中,许多当事人甚至律师将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与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相混淆,在同一意义上使用两种概念,甚至将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等同于诉讼时效,并称之为“行政诉讼时效”。其实二者虽然理论基础有共通之处,但确是两种独立的法律制度,相比较之下有明显区别。

起诉期限,是诉之合法的要件,关系到起诉是否能被法院受理的法定条件,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具体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可以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

诉讼时效,是民事实体法的法律制度,而不是诉讼法概念。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力的法律事实持续满一定期限后该权利人丧失胜诉权的法律效果。

首先,二者的立法目的不同。二者虽都是为了能够督促当事人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利益的同时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起诉期限关乎到行政法律秩序的稳定,因行政机关管理公共事务要遵循及时高效的原则,若行政行为一直处于被质疑和否定的状态,定会影响到行政效率,使行政管理秩序陷入混乱。而诉讼时效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进而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交易秩序。

其次,二者的起算时间不同。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起算日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权利人指导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计算。

再次,是否可变不同。起诉期限是一个固定期间,一般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现行只有两种例外情形:一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可以直接予以扣除;二是确有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应由法院查明后可以延长。而诉讼时效属于可变期间,只要有法定事由,便应依法中止、中断和延长,相对比较宽松。

最后,超过起诉期限与超过诉讼时效的结果不同。起诉期限属于起诉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起诉期限。行政相对人超过起诉期限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超过起诉期限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此时行政相对人丧失了起诉权。而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并不丧失起诉权,人民法院仍应受理案件,且根据诉讼时效制度的私法属性,在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上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经审理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原告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通过以上比较不难看出,起诉期间与诉讼时效有诸多不同之处,不能仅从字面意思上简单认为凡是诉讼都存在时效问题,而应严格区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并分别适用,避免造成二者在适用范围上的混乱。

文章来源: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官网

附一:相关案例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最高法行申2608号

裁判要旨:申诉信访不是法定的救济途径,而是一种诉求表达机制,通过信访反映诉求还是通过诉讼寻求救济,是民众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渠道的选择。但是,通过信访反映诉求未果后提起行政诉讼,仍应受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限制,因信访耽误的时间也不是法定可以延长起诉期限的正当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最高法行申26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桂兰。

委托代理人:张志强,男,194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系再审申请人刘桂兰公公。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路稀土大厦。

法定代表人:苗玉良,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刘桂兰因诉内蒙古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给付征收补偿款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行终35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于泓、审判员李德申、代理审判员周觅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月,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对曹家营村实施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等具体工作高新区管委会交由包头稀土高新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具体实施。7月11日指挥部下发曹家营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刘桂兰的公公张志强开始向指挥部、高新区管委会信访反映拆迁补偿问题。3月7日,刘桂兰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刘桂兰作为曹家营村村民在7月11日指挥部下发曹家营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就应当知晓该行政行为。且刘桂兰的公公张志强对城中村拆迁改造行为进行信访的事实亦能证明其在就已经知晓该行政行为。刘桂兰于3月7日起诉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起诉期限。据此,裁定驳回刘桂兰的起诉。

刘桂兰不服一审裁定,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并以与一审法院基本相同的理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刘桂兰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其由于一直进行信访未果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并未超过2年起诉期限,一、二审裁定认定其超过起诉期限错误。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再审申请人刘桂兰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另案查明的事实,7月11日指挥部下发曹家营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此后,再审申请人的公公张志强即开始信访反映相关拆迁补偿问题,说明再审申请人应当知道涉案土地被征收的事实。刘桂兰于3月7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明显超过两年的起诉期限。申诉信访不是法定的救济途径,而是一种诉求表达机制,通过信访反映诉求还是通过诉讼寻求救济,是民众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渠道的选择。但是,通过信访反映诉求未果后提起行政诉讼,仍应受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限制,因信访耽误的时间也不是法定可以延长起诉期限的正当理由。故再审申请人关于因信访耽误了起诉期限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刘桂兰的起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刘桂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刘桂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于泓

审判员李德申

代理审判员周觅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潋

附二: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法律风险如影相随

建科律师一生相伴

微信号公众号:lijiankelawyer

邮箱:1309682445@

电话|微信:

18092789265,18092786030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与民事诉讼时效的区别(附:最高法院案例——信访耽误的时间不是延长起诉期限的正当理由)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