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随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在随县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作出以下判决: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因其认罪认罚,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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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1月22日中午12时许,万和镇村民马某某在同村村民王某某家吃饭并饮酒。酒后,马某某驾驶其所有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到村委会和管委会闹访,被民警带走。经抽取血样鉴定,马某某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5.2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车经鉴定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案发后,马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他心中有个疑问:
“酒后骑电动车也算醉驾吗?”
对此,承办检察官耐心解释:“汽车、摩托车以及经鉴定符合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车均属于机动车范畴。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 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听完检察官的释法说理,马某某终于明白自己为什么犯罪,犯的是什么罪了。
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马某某也自愿认罪认罚,遂依法对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行至多处地点闹事,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随县人民检察院公众号
编辑:戴 洋
监制:张小茜
审核:刘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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