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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津国际法(第4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时间:2022-12-05 12: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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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津国际法(第4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第一章 导 论

1.1 复习笔记

一、国际法的概念

1.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或称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也与国内法不同。

①在国内,国家有强大的执法手段保证国内法的实施。

②国际法没有居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联合国国际法院没有强制管辖权,国际法的外在强制主要靠国家自己按照国际法,采取个别或集体的行动。

3.国际法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法学

(1)国际法与国际私法

①调整对象不同

a.国际法调整国际法主体、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关系的法。

b.国际私法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在国际交往条件下形成的自然人和法人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②渊源不同

a.国际法规范主要表现在国际条约和习惯中。

b.国际私法规范(包括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主要表现在国内法律、法规中。

(2)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

关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问题,现在还有争论。有两种基本的看法:

①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②国际经济法是关于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与经济组织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其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团体。其适用的规范,既包括国内法规范,也包括国际公法规范。

(3)国际法与国际法学

①国际法学是一门以国际法理论、规则和制度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②国际法学不仅要阐明规范本身,而且要探讨有关的学说、理论、国家实践和判例。

③国际法学除研究国际法的当前状况外,还研究国际法的新问题和发展趋势。

二、国际法的发展

1.古代国际法(大致以15、16世纪为下限)

(1)古代和中世纪都是资本主义以前时期,由于生产始终没有超出自然经济的范围,各民族、各国、各地区间总体上处于孤立、闭关自守的状态。当时的国际法是萌芽状态的或处于初级阶段,而且是分散的、地区性的,与近代和现代的国际法不能同日而语。

(2)国际法形成为一个法律体系发展起来,并且与此相伴随,出现有系统的国际法学著作,确是近代欧洲的事。

2.近代国际法(1500年前后至20世纪初)

近代欧洲国际法开始形成的一个重要标志是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这个时期国际法的状况和特点如下:

(1)国际法主体

主权国家,主要是欧洲国家,成为国际法主体。

(2)国家的战争权

近代国际法承认国家有战争权,征服和侵占别国领土的权利,也承认“不平等条约”的效力。

(3)国际法的各部门的发展和变化

①领土。17、18世纪的大部分时间内,领土的转让仍然是在国王之间进行的。18世纪末叶,领土的变更具有了公法性质,相应地出现了一些新概念和制度,边界河流和多国河流的国际航行制度建立起来了。

②海洋法。公海自由原则得到承认,其内容较过去有所扩大。领海制度也相应地逐步形成,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领海制度已告确立。

③居民。关于居民的国际法规则在19世纪有显著发展。主要表现在:

a.选择国籍(发生领土变更时)的办法得到了承认;

b.最惠国待遇得到广泛的采用(其起源还要更早)。庇护权开始出现,与此同时产生了刑事犯的引渡制度。国际法在近代(欧洲)有了重要发展。

④外交关系法。外交代表的民事管辖豁免在这一时期确立。18的维也纳会议确定了外交代表的等级制度。外交代表分为大使、公使、代办。

⑤条约法。多边条约和缔结条约的程序有所发展。

⑥国际行政联盟出现。

⑦和平解决国际争端。1899年和1907年海牙和平会议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规则有所发展。常设仲裁院成立。

⑧战争法。1899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会议对战争法规有重要的发展。

⑨中立制度有重大发展。

3.现代国际法(20世纪初起至今)

20世纪初以后,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国际法也有了突破性发展。现代国际法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发展最为显著:

(1)禁止侵略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3)作为国际法基本主体的国家明显增加,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显著扩大。

(4)国际组织。首先和主要是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大量出现对国际法的全方位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

(5)国际法新的分支和部门一个接一个地出现。

(6)由于世界各地区所出现的影响全球的共同问题的产生,各国合作的领域日益扩展。

三、国际法的主体

1.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这种实体中主要和最重要的就是国家。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具有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

(2)具有参加国际关系活动的能力。

(3)国际法的主体必须是“实体”。

2.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1)国家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其包含四个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

(2)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一般是指已实际上控制一定的地域或根据地,有一定政治组织和机构作为其在国际上的代表,正在为摆脱殖民统治而斗争着的民族解放运动。事实上它们是正在形成中的国家,其法律地位可概括为:

①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

②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

③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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