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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意志与救赎

时间:2019-11-18 0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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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意志与救赎

——电影《魔鬼代言人》观感

李章仙

.9.30人民法院报

(一)

美国电影《魔鬼代言人》深度探讨了律师是否是“魔鬼代言人”这一现实命题。

凯文是美国佛罗里达州的乡下律师,曾任职检察官五年,因深谙陪审团规则而从未败诉。影片的一开场,他便在为一名被控性侵女童的教师辩护。在检方传讯被害人的过程中,凯文发现了当事人在法庭上的异常举动,知道自己的当事人可能对女童有过不轨行为后,他申请法庭休庭,退至洗手间整理思路。片刻的思想斗争后,他返回法庭,在陪审团面前,通过“有力”的反询问推翻了女童证言的可信度,再次胜诉。

随后,凯文被纽约一家全球闻名的律师事务所招揽,携妻玛丽来到大都市,领取高薪,也住上了律师事务所安排的豪华公寓。律师事务所的大老板密尔顿对凯文青睐有加,陆续将大客户的案件交由凯文代理,凯文也凭借着自己出色的辩护技巧连连获胜。

在名望、财富与权势皆似水到渠成之时,凯文与妻子的关系因他对工作的痴狂而日趋恶化,妻子的精神出现了异象,终日惶惶不安。但此时的凯文仍沉浸在对胜诉的狂热中,并未停下追名逐利的脚步。他代理了地产大亨艾力·库伦被控谋杀案,在识破库伦伪造的不在场证明后,凯文因无法容忍即将败诉的可能,仍然选择帮助库伦洗刷罪名,让他逃脱法律的制裁。

浮华过后,随着同事艾迪和司法部调查员的意外死亡,妻子玛丽因精神崩溃在自己面前自刎,母亲的悲痛告知,凯文终于知道了事情的真相:一切不幸与罪恶都源自于律师事务所的老板、他的父亲、魔鬼撒旦的化身——密尔顿!然而,悲剧已经铸就,一切无可挽回。

此时的凯文,还执着于那无可救药的虚荣与骄傲,将所有的罪责全然推到自己父亲的身上,不停地为自己开脱。他近乎歇斯底里地朝密尔顿叫喊道:“输?我可没输过。我会赢!我只会赢!我是律师,这是我的工作,这就是我该做的!”影片的高潮部分(也是该片的经典场景),密尔顿的扮演者阿尔·帕西诺用“蛊惑人心”的语言,向观众说出了无懈可击之词:上帝虽然造人,但早已对僭妄者的祷告无动于衷,他将人弃绝在“世界之夜”中,任其自生自灭。密尔顿的诡辩让凯文一度迷失在无法抗拒的欲望之中。但最终,本能的良知让凯文选择了自杀,他对准自己的太阳穴,迅速扣动扳机,让魔鬼密尔顿精心构筑的美梦瞬间分崩离析。

(二)

一如既往,本片中随处可见美国法律电影对其本国法律制度的批判与质疑,片中描绘了审判者作为社会人的七情六欲,直击陪审团的可操纵性,揭露律师的唯利是图,强化其为魔鬼(十恶不赦之人)代言的刻板形象。

精彩而又荒唐的情节将观众引入宏大的主旨:情理法虽纠葛迷乱,但正义终究有迹可循!以自由意志为明线,我们可以毫不费力地牵出关涉律师伦理的两条暗线:律师能否为魔鬼辩护?律师能否以魔鬼的方式进行辩护?前者总是为研究者所津津乐道,论证所得我们亦耳熟能详:即使是魔鬼也有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律师为魔鬼辩护并不等于律师就是魔鬼。而于后者,研究探讨似乎有欠火候,这也是律师伦理的核心及困境之所在。

实际上,在谎言交织(无论来自被告人还是证人)的案件代理中,凯文曾经面临四次考验。此时的凯文需要抉择,而他的抉择关乎自由意志。影片中的自由意志延续了哲学命题中关于该概念的双重含义:人类生来就有依照自身意愿行事的能力;人亦有依其本心不愿为某种行为的能力。在前三次抉择中,凯文遵循其自由意志,无一例外选择湮没真相,选择抛弃律师的职业道德。

诚然,律师同普通民众一般,均有按照自我意志行事的权利,但律师的自由意志要受到多重限制。他们不仅要信守对当事人的承诺,也因与国家间的信赖关系而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维护公正!在第四次抉择的关键点上,即魔鬼密尔顿认为自己的诡谲异辩已经胜券在握时,凯文终于直面自己所背负的罪,选择结束一切。在他看来,正义的召唤最终战胜了虚无的不败纪录。

与以往众多同系列美国电影所不同的是,该片并未将法庭上的唇枪舌剑一以贯之,并未向观影者展现庭上无罪开释的法律魅力,而以律师为样板折射出人性的虚荣与堕落。为何仅因律师的技巧之辩,有罪之人却被无罪开释?那这是否说明恶法亦法?法无明文禁止皆可肆而为之?或者说这是否为律师这一特殊群体“苦心钻营”法律漏洞提供了正当性基础?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所有法律规范于运用之时,确实不可避免地存在指向不明的问题。法律规范是由文字组成,而文字是象征,不是“事物”,因而法律规范的文字不尽然是指称特定事物,有时候只为象征或建议特定行为的过程。

律师已熟悉了解法律规则,但他对法律的运用恪守多重责任。此责任亦延伸至法庭,延伸至法律体系与其他律师,甚至延伸至社会大众。多重利益冲突其实皆有标准衡量,例如:虽然律师可能积极地将当事人的案件提交法庭,但律师不允许提交他知道为偏见、或他明知为伪造的文件。同时,超越法律与专业的责任之外,律师有道德与关涉个人的伦理——家庭传统、宗教信仰、主观感知等所加诸的必要限制与约束。实际上,律师履行法律义务,也如同一般成年人的生活一样,处在法律、伦理与道德义务交织的网格下。

(三)

“为什么选择从法律下手?”“因为法律最接近生活,孩子。它是通往特权的通行证,它是新的圣职!”密尔顿的这一回答,表面上是直观阐述了美国法律事业的繁荣与律师地位的重要性,实则折射了法律作为社会契约所承载的最复杂、嬗变、艰涩的社会利益与矛盾。

实际上,律师的执业也是要遵循公正底线的。律师对当事人守密之权利,亦受制于不得以该保密义务掩饰当事人对他人的犯罪或欺诈行为。正义永远没有一个纯粹而简单的形式。律师所提供的服务常常是在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中近距离地观察和参与,其中(尤其是在个案中)所涉权利与责任间的确切平衡,又是一个值得反思的新命题。

正如台湾蔡兆成律师所评价的那样,对《魔鬼代言人》的质疑,标准答案是——律师可以替魔鬼代言,但是不能用魔鬼的方式代言。

影片的最后,凯文和他的妻子并没有真正地死去,这一切只不过是他内心的纠结、挣扎并凭借良知最终实现了自我救赎所幻化出的意念罢了。这次,凯文甘愿冒着被处罚的风险,在法庭上毫不犹豫地拒绝了充当魔鬼的代言人。这无疑让观影者重新燃起了对司法的信心与期待。但他是否能成功地完成自我救赎,导演泰勒·海克福德设置了一个精彩结局:一个不是结局的结局。正如密尔顿反复强调的那样,“虚荣,是我最爱的原罪”,影片也在这里戛然而止,把问题留给了观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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