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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篇二:遗嘱无效后 快看看你有没有资格继承财产?

时间:2023-03-29 11: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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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篇二:遗嘱无效后 快看看你有没有资格继承财产?

生活中,很多人为了避免继承人为了财产而争来争去,渐渐的喜欢用遗嘱来分配好财产。但因为遗嘱的存在,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你原本也可能获得一笔财产就这样没了,但事实真的如此吗?是不是有了遗嘱就肯定没兄弟姐妹的事了,我们可以不用管了吗?今天,法务帮告诉你们,就算有遗嘱,你也可能有资格继承财产!

为什么呢?因为有遗嘱不代表就是有效的,这个问题法务帮在前天的文章《继承篇一》中已经详细地给大家讲解了立遗嘱的注意事项,不符合立遗嘱条件的都是无效的,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所以遗嘱无效后的财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处理。下面我们就来看看遗嘱无效后,法定继承的顺序是如何的?我们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参与财产的分配?

一、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人是配偶、子女、父母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1、子女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可代为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个是什么意思呢?

例如:

孙某与孟某有3个子女,分别为A、B、C,小何是A的女儿。孟某于1992年1月8日去世,孙某于3月9日病逝,A于3月7日死亡。孙某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屋一直由B霸占,小何认为自己有权分割该房屋,于是多次与B协商,均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诉争房屋相应份额。

本案中,A早于其母亲孙某死亡,原告小何作为A的儿子,是A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A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完全符合法律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法院经审理,判决诉争房屋归被告B所有,但B需分别给付原告及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款相应折价款。

注意,代位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晚辈自然直系血亲都可以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

2、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可以继承公、婆或岳父、岳母的财产

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该条款的意思也即为避免有人利用此恶意取得他人财产,儿媳和女婿是无权继承公、婆、岳父、岳母的财产的,因为其不属于被继承人的直系亲属,若有权继承可能会影响社会的稳定性。但是有例外,若已丧偶儿媳对公、婆或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他们可以作为第一顺序人继承相应的财产,可以体现出法律偏向于奖励有孝义的一方,也符合人们的道义思想。

3、不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但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生活有困难的人,可以获得财产

《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二、法定继承的第二顺序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这里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很多人认为一般都会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轮不到第二继承人,有这个想法的先看看法律怎么说:根据《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因此,若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以上行为的,其将丧失继承权,就算遗嘱有效并指定他继承,也可确认遗嘱无效,这时可由第二继承人依法获得财产。

注意:

1、 依法履行了《婚姻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义务的形成第二顺序继承人;

2、 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兄弟姐妹关系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3、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因收养关系成立而不视为兄弟姐妹,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4、 继兄弟姐妹之间,因抚养关系而形成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关系,但是,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5、 继兄弟姐妹之间互相继承了遗产,不影响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第二顺序继承权的发生。

附:《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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