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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汇算清缴】泰州国税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3月27日 |

时间:2022-12-01 22: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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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汇算清缴】泰州国税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3月27日 |

一、关注事项

1、度汇算清缴申报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即汇算清缴期限为次年1月1日至5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5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说明:由于“营改增”从5月1日起全面推行,所以度汇算清缴申报期限从5月31日推迟至6月30日。

提醒一 :各单位早计划、早安排,在5月31日前完成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其中在5月31日前可以进行多次更正申报。

提醒二:电子税务局年度申报设风险扫描功能,但非强制监控。企业可点击进行修改后提交申报或不修改直接提交申报。

提醒三:年度申报时请关注与季度申报信息的关联性,防止申报的随意性。

以前年度申报中部分查账征收企业季度申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预缴的所得税额大于0,而年度申报时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等指标均为0。核定征收企业季度申报收入总额大于0,预缴的所得税额大于0,而年度申报收入总额为0,造成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为0,汇算清缴时系统形成多缴退税,比对异常。

提醒四:关注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

企业增值税自查补充申报,排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和国税函【】第828号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等情形 ,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应及时申报。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自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目前小型微利企业实际按10%的税率入库,按15%的税率享受减免税)。

提醒一:企业自行对照,符合条件在季度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小微企业优惠。

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报时,小微企业优惠系统实行提醒和自动控制,前提条件是在年度申报时正确填报《企业基础信息表》和《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但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季度、年度补充申报或注销前年度申报时,小微企业系统不监控,请多加注意,与大厅申报人员做好沟通,确保符合条件及时享受优惠。

提醒二:正确填报《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

(1)“107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2)“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填报说明中,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是否为工业企业内容修改为“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不包括建筑业。

(3)102注册资本(万元)、105资产总额(万元)

(4)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提醒三:区分所得减免优惠和减免所得税优惠,正确填报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和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所得减免优惠是对项目所得实行优惠,填写在主表20行 “所得减免”,在主表23行“应纳税所得额”前。如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前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减免所得税优惠是对整个企业实行税率优惠,在主表25行“应纳所得税额”后,填写在主表26行“减免所得税额”。如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税率征收。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3、以前年度亏损额弥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第079号)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重点主要包括:(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

提醒:企业季度预缴申报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年度汇算清缴时按规定逐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税款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第079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提醒:目前省局明确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多缴税款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5、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提醒: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财税〔〕49号,具体按苏财税[]12号要求将备案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拟纳入第一批核查的,应在3月10日前将备案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除此之外均纳入第二批核查,企业应在6月10日前将备案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但到税务机关备案在5月31日前 。 软件企业1份胶装装订,1份活页装订。相关电子文档以光盘形式报送1份,以便提交核查。

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25公告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因此没有追补确认的问题。

目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0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0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第2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提醒一: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会计上已通过“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进行核算,应及时进行专项申报。通过附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中“营业外支出”所列示的资产损失与《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可以进行对比分析。

提醒二: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提醒三: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提醒四: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根据25号公告第46条相关规定还是不得税前扣除。因此,并不是企业只要是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都能在税前扣除,如果对方单位正常经营,债权方主动放弃债权的,仍然不能在税前扣除。

提醒五:企业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财产被盗、丢失、霉烂变质非正常损失,其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增值税上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所得税上进项税额转出部分应计入非正常损失。

二、相关政策

1、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提醒:对购进材料估价入帐—材料已被生产耗用—库存商品已销售,已结转销售成本,但在汇算清缴前未取得材料发票应重点关注。

2、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3、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4、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5、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16号)

7、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8、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4号 )

9、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1)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1月1日起执行。(财税〔〕75号)

9、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2)

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四、本通知自1月1日起执行。(财税〔〕106号)

10、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1)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2)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1月1日起执行。(财税〔〕63号)

提醒: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11、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80号)

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2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具体内容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12、政府补助与不征税收入

(一)政府补助

会计处理:

(1)企业收到政府补助,用于补偿本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2)企业收到政府补助,用于补偿本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发生亏损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

(3)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营业外收入。

税务处理: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不征税收入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醒一:补贴收入(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会计核算时未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的,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然后对照财税〔〕70号文件,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符合的作纳税调减处理,同时按“不征税收入”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即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和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企业到政府科技奖励或增值税即征即退100万元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资本公积 1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 100万元

税务处理: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100万元

提醒二:、、、申报“不征税收入”的企业,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以上几种情形处理不当都会有涉税风险。

13、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195号)从1月1日起实施

(三)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 销售收入与总收入

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五) 科技人员与职工总数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统计方法: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六)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七)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八)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九)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十)备案资料与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年度研发费专账管理资料;

4.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及占销售收入比例,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

6.研发人员花名册;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提醒:

(1)加强新、老政策的学习和运用。

(2)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后,各部门之间做好协调沟通,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在三年有效期内,对符合高新技术认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4、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优惠政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8号)中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提醒: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加计扣除。

(二)适用对象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119号)第五条第1项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提醒一:无论高新技术企业还是其他企业,只要符合财税〔〕119号对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的其他限定性规定,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具体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提醒二: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精神,切实在1月1日至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做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税总函〔〕685号要求:加大宣传力度,实现应知尽知 ;明确工作重点,确保应享尽享 。

目前,省国、地税和市国、地税分别联合行文。市国、地税联合科技部门采取点、面结合做好宣传工作,发放《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提醒函》,重点对象是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至底376户)、申报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28户)和未申报高新技术认定,但近两年来申报享受过研发加计扣除的企业(31户),国税计435户,开展一对一宣传。希望各单位积极配合,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学好政策、用好政策。

(三)研发费用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四)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五)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六)特殊收入的扣减

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七)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八)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为准,并随之更新。

《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九)重点关注点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十)会计核算管理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3、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十一)申报备案管理

1、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2、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企业符合财税〔〕119号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3、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研发项目立项文件。

4、主要留存备查资料:(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5)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比例等资料;(6)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问题解答

1、某公司购入设备一台,价值500万元,因故无法取得发票,至没有计提折旧,该公司取得该固定资产发票,该公司补提的折旧能否在度一次性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5号)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的支出部分,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该公司购入设备时,无法取得发票,至没有计提折旧,该公司取得该设备发票,可追溯到、扣除,不能将补提的折旧在度一次性扣除。

2、某公司1月进行资产评估,原资产账面价值3000万元,评估后资产账面价值9000万元,向银行贷款,企业评估增值部分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该公司以评估后的价值对外投资,度对于评估增值部分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的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1月进行资产评估,原资产账面价值3000万元,评估后资产账面价值9000万元,税务处理仍以原账面价值3000万元作为资产的计税基础。

该公司以评估后的价值对外投资,此时该公司已经改变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应将对外投资的评估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3、某公司1月购入设备一台,价值800万元,因故无法取得发票(12个月后仍无法取得发票),但有相关合同和付款记录,该公司计提的折旧能否在税前扣除?

《国税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由于该公司1月购入的设备在12个月内无法取得发票,因此,该公司计提的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可在取得发票后追溯到度扣除。

4、A公司将其生产的甲产品直接捐赠给受灾地区,该批产品的不含税售价为50万元,成本为30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385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500000×17%)

税务处理:

(1)该笔交易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确认销售收入50万元,结转销售成本30万元,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2)该笔捐赠属于非公益性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8.5万元。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5、甲公司向来乙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价款45万元,由于甲公司财务发生困难,无法按期付款,经双方协商,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生产的产品偿还债务,该批产品的不含税售价为36万元,成本为31万元,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 4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12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28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10000

贷:库存商品 310000

税务处理:确认销售收入36万元,结转销售成本31万元,确认债务重组利得2.88万元,税会无差异,无须进行纳税调整。

6、B公司以其自产的乙产品投资C公司(C公司为新设立的居民企业)拥有C公司30%的股权,对C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乙产品的不含税售价为200万元,成本为160万元。假设该笔交易具有商业实质。

B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234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0万元

贷:库存商品 160万元

税务处理:

该笔交易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200-160),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可以选择一次性确认所得或递延确认所得。如果选择在5年的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各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则每年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为8万元(40万元/5年),税会存在差异,第1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2万元,第2年至第5年每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

7、A 公司收到政府部门发放的用于购买研发设备的资金300万元,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A公司购买了研发设备,5年折旧。

(1)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收到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300

贷:递延收益 300

购进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计提折旧(简化每年折旧为:300/5=60万元):

借:管理费用 60

贷:累计折旧 60

末:

借:递延收益 60

贷:营业外收入 60

末:

借:递延收益 60

贷:营业外收入 60

(2)税务处理

确认营业外收入300万元。度调增240万元。 度调减60万元,-度相同。

8、销售人员的包干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如果销售人员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则适用工资以及销售费用的有关规定处理。如销售人员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则按照佣金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关扣除凭证也应当符合相应的政策要求。

9、按照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后对外分包,分包额是否作为应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77号)第二条规定,“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所以应税收入额不得扣除对外分包工程款项。

10、某企业自至今仍处于筹办期内,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利息收入,同时发生相关筹建费用,筹办期内的利息等各类收入是否全额征收所得税,筹建费用是否全额待筹办期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摊销?

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筹办费按国税函[]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11、某企业研发费人员中有一名残疾人,请问该企业这名研发人员工资已经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后能否按照规定享受残疾人工资100%加计扣除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6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12、从事水产养殖的公司,能否同时享受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减半和小微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57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小型微利企业同时符合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但不能叠加享受。

需要注意的是,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时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的部分,应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32行次调整。

13、纳税人发生贷款业务,向银行支付利息以外的手续费,未取得发票,仅有银行结算单,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中国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因此,企业向银行支付利息以外的手续费,应该向银行索取发票作为税前列支凭证。

14、企业欠缴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企业会计上已作处理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发生欠缴的,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相关完税证明的,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待取得完税证明后,再按规定追补确认。

15、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或经营违约发生的赔偿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或违反经济合同发生的赔偿支出(除被工商部门认定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以外),如相关业务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属于发票开具范围的,应凭发票按规定税前扣除;如不属于发票开具范围的,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赔付协议、支付凭证等凭据税前扣除。

16、企业从国土部门按挂牌价拍得土地并取得相关票据,同时又从当地政府取得土地差价款,该土地差价款是作为补贴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还是冲减土地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都应计入收入总额。因此,企业取得的该笔土地差价款应计入收入总额,不得冲减土地的计税成本。

17、某商场购商品返购物卡,例如:购1000元商品送100元购物卡,在随后购150元商品时可抵用只需付50元现金,开出了1000元和150元两张发票。此种情形如何确认所得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购商品返购物卡,可参照买一赠一方式确认销售收入。具体计算时,销售1000元商品时按1000元确认收入,并结转商品成本;销售150元商品时,按50元确认收入,并按实结转成本;同时,销售方应开具50元的发票(如果开出了150元的,应注明其中100元不得作为购买方报销凭证)。

18、企业加油卡、电话充值卡、商场购物卡支出是否允许在支付款项并取得发票当期扣除?售卡企业何时确认收入?

售卡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75号)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纳税人售卡时做预收款处理,卡实际消费时再确认所得税收入。

购卡企业:对纳税人办充值卡获得发票而没有实际货物购进(或实际消费)的,办充值卡支出应作为预付款项,支出当期不得税前扣除;待实际发生(消费)时按实际用途根据税法规定列支。

19、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在实务操作中如何掌握?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指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以及超过两年(即发生债务的持续时间累计超过730天)未支付且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包括期间双方仍有正常业务往来的情形。)

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可按规定作纳税调减。

20、房地产企业季度申报时有随意暂估成本的情况,也有预售不确认收入的情况。对于房地产企业在季度未及时确认收入,汇缴补缴企业所得税,是否要加收滞纳金?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法处理办法》(国税发【】3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确认收入的,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2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预售合同收取的定金是否征税?

根据国税发【】031号文件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因此未签订预售合同收取的定金不属于销售收入,不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收取的定金将来签订预售合同时,转入预收账款核算时确认为销售收入。企业因消费者不再购买该商品而没收的定金,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说明:

1、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政策文件为准 。

2、 查询税收政策文件:外网泰州国税—界面显示“最新法规”、“政策解读”,或通过界面“税收法规查询”—— 点击“高级检索” ——点击“高级查询”——“标题”输入查询文件的关键字——点击“检索”。

3、通过外网江苏国税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站通”——点击查账征收纳税人(A)类或核定征收纳税人(B)了解汇缴准备、汇缴申报和汇缴政策等。

【度汇算清缴】泰州国税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3月27日 | 大力税手 | 税务知识分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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