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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诉讼费到底怎么算

时间:2023-10-18 11: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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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诉讼费到底怎么算

01 诉讼费到底怎么交

笔者近日办理的一件案子:甲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甲向乙购买2000万金额的货物,后乙违约未发货,甲因此起诉乙,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解除甲乙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

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0万元(2000万*20%)。

笔者先在某基层派出法庭立案,被告知这个案子比较复杂要去市(县级市)法院立案。在此前的类似案件,该基层派出法庭诉讼费收取一直是按违约金金额收取诉讼费,即如果此案在该基层派出法庭立案诉讼费是按400万元标的计算诉讼费为38800元。

但在市人民法院立案时,立案人员坚持要按合同总金额2000万标的计算诉讼费为141800元。在笔者沟通下,立案人员表示是按他们内部规定。

仅仅相隔十公里的两个法院,诉讼费却是两种收费标准,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的尴尬。同样的案子如果判决不一样其实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法律的生命在于解释,现实中也有很多类似案件判决截然相反的情况。但是同样的案件、同样的诉讼请求不同的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却不一样就让人非常难以理解,让人非常困惑了。

对这方面的研究也非常少,知网搜索关键词“诉讼费”,只有32篇文章,这其中更没有一篇是关于“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类案件诉讼费的探讨。万方数据库搜索关键词“诉讼费”,有202篇文章,也没有一篇是关于“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类案件诉讼费的探讨。

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我国目前针对“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案件诉讼费收取有三种,这三种收费方式甚至存在于同一个城市。

百度搜索这方面信息,基本上都是关于这个问题某个点进行论述或者说理,而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全面的讨论、给出确定性的结论。

可能这是一个程序性、实践性非常强的问题,资深律师或者学者专家不需要或者很少自己亲自去立案,他们根本不会碰到这个问题。但是同样的案件、同样的诉讼请求,却有三种截然不同的收费,这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02 三种不同的诉讼费交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大量的合同产生纠纷后,一方会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以及其他损失。

对于这种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的诉讼,存在3种诉讼费交纳办法:

1、按违约金金额计算诉讼费;

2、按合同总金额计算诉讼费;

3、按合同总金额+违约金金额计算诉讼费。

以笔者的这个案件为例,不同的法院诉讼费收取完全不同:

1、按违约金400万计算,诉讼费为38800元;

2、按合同总金额2000万计算,诉讼费为141800元;

3、按合同总金额+违约金2400万计算,诉讼费为161800元。

笔者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苏州地区同时存在这三种收费方式。

比如昆山市人民法院()苏0583民初8877号,合同总金额为2600万,违约金等要求为5536363元,诉讼费是按违约金要求计算为50555元。

比如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张商初字第00500号,合同总金额为192万,违约金为504985.78元,诉讼费是按合同总金额计算为22080元。

比如相城人民法院()苏0507民初1920号,是按合同总金额+违约金计算诉讼费。合同总金额为200万元、违约金金额40万元,诉讼费是按合同总金额200万的诉讼费+违约金40万的诉讼费相加为30100元。反诉合同总金额为200万元、违约金金额20万元,诉讼费是按合同总金额200万的诉讼费+违约金20万的诉讼费相加为27100元。

不仅苏州如此,全国各个地方也是这三种收费方式同时存在,继续检索全国案例: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沪0115民初44957号,合同总金额为810万,违约金等要求为50万元,诉讼费是按违约金要求计算为8800元。

2、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粤01民终10479号,合同总金额为750万,违约金为250万元,诉讼费是按合同总金额计算为64300元。

3、阳春市人民法院()粤1781民初2521号,是按合同总金额+违约金计算诉讼费。合同总金额为813437元、违约金金额60822.26元,诉讼费是按按合同总金额+违约金共计874259.26元计算为12542.59元。

03 按违约金计算诉讼费才是合法合理的

到底哪一种收费正确呢?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我国诉讼费收费主要分两种: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分段累计交纳。

2、其他案件按件收费,根据案件不同收费在50-1000元不等。

又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一条:“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诉讼费。”

如果认为解除合同属于财产性诉讼请求,则属于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应该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属于我们讨论的上面第(3)种按合同总金额+违约金金额计算诉讼费的情况。

如果认为解除合同不属于财产性诉讼请求,则属于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情况,应该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属于我们讨论的上面第(1)种按违约金金额计算诉讼费的情况。

由此可见,第(2)种情况: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法院选择按最高的一个财产性诉讼请求计算交纳诉讼费,是一种完全没有根据的、错误的收费方式。

那第(1)种和第(3)种收费哪种是正确的呢?

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8项网民意见建议的回复意见》中指出:“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或者价款的,应当按件收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可见,对于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最高院认为属于非财产性诉讼请求。但这个回复意见也产生了另一种理解:诉讼请求只能有一个即仅要求解除合同不能要求违约金,如果有违约金诉请则不属于意见中的情况。

如果说这个回复理解有争议、法律效力有争议的话,那另一个批复可以解决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六条: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因此批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

这个批复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的,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额作为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数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合同的总金额可能比较大,属于中院管辖,但是违约金金额比较小,属于基层法院管辖。这种情况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属于基层法院管辖,但是如果到了基层法院,又按合同总金额(或者合同总金额+违约金)来计算诉讼费,管辖金额又超越了基层法院管辖范围,又属于中院管辖,从而陷入一个死循环。因此“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的案件只有按违约金计算才是合法并且合乎逻辑的。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认定解除合同属于非财产性案件,就是因为解除合同后双方无法获得合同履行的可期待利益。如果仅仅因为加了违约金诉请就认定可以获得合同履行的可期待利益明显违背常理。因此,“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的案件按违约金计算诉讼费也是最合乎情理的。

04 合并计算、继续履行的诉讼费问题

事情到此并没有结束,针对“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这条法律也产生了两种解释:到底是先计算每个诉请诉讼费然后诉讼费相加,还是把所有诉请金额加起来然后一起计算诉讼费呢?因为诉讼费是分段按不同比例计算,所以这两种计算方式得到的结果是不同的。比如两项诉请:一是返还50万定金,二是要求50万违约金,如果先加金额按100万计算诉讼费为13800元,但如果先计算50万的诉讼费8800元然后两个诉讼费相加为17600元。

以上面说到的相城人民法院()苏0507民初1920号为例,则是把两个诉请的诉讼费先计算出来,然后诉讼费再相加。而阳春市人民法院()粤1781民初2521号,却是先把所有财产诉讼请求的金额加起来,然后再计算诉讼费。

事情还没有结束。

“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的另一面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也可以得出结论,这种情况按合同总金额+违约金金额计算诉讼费才合乎法律的规定。同时,合同解除双方无法获得合同履行的可期待利益,从而按件收取极低的费用,那么如果要求合同继续履行,则双方可以获得合同履行的利益,按合同总金额+违约金金额计算诉讼费也是合乎情理的。

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案件诉讼费的计算方法也有以上三种。

因此,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诉讼费的计算方法进行明确规定,从而解决同样案情、同样诉讼请求有三种收费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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