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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人力资源风险控制的竞业限制解读【IPCOO商业秘密保护网】

时间:2021-08-18 12: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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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人力资源风险控制的竞业限制解读【IPCOO商业秘密保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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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业秘密中竞业限制规则属于双务规则,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双方签订显性契约后,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劳动者则有义务在企业履职以及辞职后,帮助企业保护商业机密。客观而言,制定竞业限制规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不正当的商业竞争现象,但也因目前相关制度法规不够完善,导致竞业限制纠纷频发。

【正文】

首先,需明确限制主体及内容。

从人力资源风险控制角度来看,首先在当前的人才市场环境下,企业普遍面临着较高的人才流失风险。而且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流失,容易导致企业商业秘密信息泄露,进而让企业失去商业竞争优势,其经济损失难以预估。因此,这是一种由人才流动性引发的连锁风险问题,需要依靠竞业限制规则,保护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从有关竞业限制的法律纠纷案件也能够看出,目前用人单位的胜诉率较大。实际上,这与《劳动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目的存在一定冲突,用人单位通常会设置较高的竞业限制违约金,而且在签订协议时,只是象征性的征询劳动者。因此,无论是出于人力资源风险控制的需要,还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要求,都应对竞业限制规则加以完善,明确其主体和内容。

在此方面,《公司法》第217条规定了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具体为企业高管,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管理人员等。但关于“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却没有进行精准定位,需要同样采取正面列举的方法,对其加以明确。此外,应细化对“同类业务”的判定,明确竞业限制时间、范围、期限和补偿金等。只有细化竞业限制规则,才能发挥其控制人力资源风险、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减少纠纷问题。

其次,完善竞业限制救济渠道。

竞业规则作为一种法律保护手段,只有制定完善、畅通的救济渠道,才能发挥其权益保护的作用。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当期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要通过有效的救济渠道,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身权益。但在双方寻求法律救济的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冲突。一方面,劳动者以劳动争议的形式提起诉讼,想通过仲裁方式维护权益,这是由于《劳动法》倾向于劳动者权益保护,胜诉几率更大。而用人单位则会选择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按照知识产权纠纷或商业不正当竞争来处理纠纷,从而增加己方胜诉几率。由此可能导致同类案件出现不同判决结果。因此,针对人员流动性较大的行业,细化各类纠纷类型,统一确定法律救济渠道。在此情况下,可以帮助实际利益受侵害者最大化的挽回损失,减轻人力资源风险引发的后果。

最后,确定合理性判断标准。

客观而言,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相关劳动保障制度不够完善,在建立竞业限制规则的过程中,需要同时保护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具有一定难度。但竞业限制的确是一种控制人力资源流动风险的有效措施,在制定相关法律条款时,应认真审核各条款的有效性。在此方面,关于补偿金的约定是一项重点审核内容,劳动合同是在双方合意下定理的,要遵循等价佳交换原则。而劳动者缺乏权益保护意识,往往容易因被动签订合同,从一开始就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竞业规则的制定过程中,不能将其作为保护用人单位营业利益的手段,也不能限制员工的发展。此外还要考虑公共利益,比如医生、律师等特殊职业人员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可能会造成社会资源浪费,需要合理评定其职业技术是否具有不可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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