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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借款的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时间:2021-11-15 12: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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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借款的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3月1日,唐某与刘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0000元及借款期限、月利率。刘某同时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唐某提供的三张信用卡,总透支额度为295000元,并注明收到现金5000元。此后,刘某用信用卡刷卡280992元,加上其出借给刘某的5000元现金,均由唐某在信用卡还款到期日前向银行清偿。刘某到期未还款,唐某至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

【评析】以出借信用卡的方式履行借贷合同不能认定为完成了借款交付。信用卡是发卡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以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一种小额信贷支付工具。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信用卡进行商品贸易、套取现金以及出租或转借信用卡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由此可见,信用卡消费额度是银行基于持卡人信用而赋予持卡人的专属权利,持卡人仅具有在该额度内进行消费的权利,而不能套取相应现金。故持卡人向借款人出借信用卡的行为实际上是让渡了其向银行借贷的权利,而该权利让渡是不被银行许可的,原则上来说无法实现借款交付的目的。

以出借信用卡的方式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违反了合同法,应属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由于持卡人的信贷权利是基于持卡人的资信状况而取得,将信用卡交给他人使用必然会妨害到银行对授信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损害发卡行的利益,同时也妨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唐某在明知银行禁止持卡人将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仍将信用卡借给刘某使用,该行为既损害了发卡行的利益,也有损社会公共利益。鉴于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自借款实际交付时合同生效,因此,本案借款合同中以透支信用卡方式出借款项的部分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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