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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解读我国首个《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4}

时间:2018-08-05 15: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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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解读我国首个《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4}

表4.以“份”标示的含量声称核查

核查内容

声称核查

声称

标示值

(每份=240mL)

标示值的折算

声称判断标准

声称判断结果

提供蛋白质

9.6g/份

4g/100mL

≥3g/100mL

含有钙

240mg/份

100mg/100mL

≥60mg /100mL

(五十八)关于原料、产品特性及生产工艺的描述。

对原料特性和生产工艺的描述不属于营养声称,如脱盐乳清粉等,其描述应符合相应法律、法规或标准的要求。

(五十九)关于比较声称。

指与消费者熟知的同类食品的能量值或营养成分含量进行比较之后的声称,如“增加”、“减少”等。比较声称的条件是能量值或营养成分含量与参考食品的差异≥25%。

比较声称用语分为“增加”和“减少”两类,可根据食品特点选择相应的同义语,见本标准附录C中表C.4。

(六十)关于比较声称的参考食品。

参考食品是指消费者熟知的、容易理解的同类或同一属类食品。选择参考食品应考虑以下要求:

1.与被比较的食品是同组(或同类)或类似的食品;

2.大众熟悉,存在形式可被容易、清楚地识别;

3.被比较的成分可以代表同组(或同类)或类似食品的基础水平,而不是人工加入或减少了某一成分含量的食品。例如:不能以脱脂牛奶为参考食品,比较其他牛奶的脂肪含量高低。

(六十一)关于含量声称与比较声称的区别。

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都是表示食品营养素特点的方式,其差别为:

1.声称依据不同。含量声称是根据规定的含量要求进行声称,比较声称是根据参考食品进行声称;

2.声称用语不同。含量声称用“含有”“低”“高”等用语;比较声称用“减少”“增加”等用语。

(六十二)关于比较声称和含量声称的选择。

一般来说,当产品营养素含量条件符合含量声称要求时,可以首先选择含量声称。因为含量声称的条件和要求明确,更加容易使用和理解。当产品不能满足含量声称条件,或者参考食品被广大消费者熟知,用比较声称更能说明营养特点的时候,可以用比较声称。

(六十三)关于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指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同一产品可以同时对两个及以上符合要求的成分进行功能声称。

本标准规定,只有当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符合附录C营养声称的要求和条件时,才可根据食品的营养特性,选用附录D中相应的一条或多条功能声称标准用语。例如:只有当食品中的钙含量满足 “钙来源”、“高钙”或“增加钙”等条件和要求后,才能标示“钙有助于骨骼和牙齿的发育”等功能声称用语。

(六十四)关于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不得删改、添加和合并,更不能任意编写。例如,如果产品声称高钙,可选择本标准中给出的1条或多条功能声称用语,但不能删改、添加和合并。如同时使用钙的两条功能声称用语,正确的使用方法举例如下:

1.钙是骨骼和牙齿的主要成分,并维持骨骼密度。钙有助于骨骼和牙齿更坚固。

2.钙是人体骨骼和牙齿的主要组成成分,许多生理功能也需要钙的参与。钙有助于骨骼和牙齿的发育。

使用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用语,必须同时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占NRV的百分比,并满足营养声称的条件和要求。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内容和用语由卫生部组织修订。

(六十五)关于功能声称应满足的条件。

以蛋白质功能声称为例,首先应满足蛋白质的营养声称要求,即满足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的条件之一,才能进行蛋白质的功能声称,如下表。

表5.蛋白质的功能声称用语及条件

可选用的功能声称用语

产品需满足条件

?蛋白质是人体的主要构成物质并提供多种氨基酸。

?蛋白质是人体生命活动中必需的重要物质,有助于组织的形成和生长。

?蛋白质有助于构成或修复人体组织。

?蛋白质有助于组织的形成和生长。

?蛋白质是组织形成和生长的主要营养素。

含量声称的条件:含量

≥6g/100g或

≥3g/100mL或

≥3g/420kJ。

比较声称的条件:与参考食品相比,蛋白质含量增加或减少25%以上。

六、营养标签的格式

(六十六)关于食品营养标签的格式。

为了规范食品营养标签标示,便于消费者记忆和比较,本标准附录B中推荐了6种基本格式。在保证符合基本格式要求的基础上,企业在版面设计时可进行适当调整。如因美观要求或易于辨认进行背景和表格颜色的调整,为便于消费者观察而适当增加内框线等。

(六十七)关于强制标示能量和核心营养素(1+4)的 基本格式。

举例如下:

营养成分表

项目

每100克

营养素参考值%

能量

1841千焦

22 %

蛋白质

5.0克

8 %

脂肪

20.8克

35 %

碳水化合物

58.2克

19 %

25毫克

1 %

(六十八)关于标示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位置。

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可以在标签的任意位置标示,其字号不得大于食品名称和商标。

(六十九)关于营养成分的标示顺序。

营养成分的标示顺序按照本标准表1的顺序标示。当不标示某些营养成分时,后面的成分依序上移。

不能按照营养素含量高低或重要性调整营养素排列顺序。

(七十)关于横排格式的营养标签。

根据标签的形状,企业可以选用横排(水平)格式标示,将营养成分分为两列或两列以上的形式。能量和营养成分可从左到右从上到下排列,也可从上到下从左到右排列。

(七十一)关于文字格式的营养标签。

文字格式或非表格形式标示营养信息,允许不用营养素参考值(NRV%)阐释,但必须遵循本标准规定的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标示名称、顺序和表达单位。

七、其他

(七十二)实施日期。

营养标签标准将于1月1日实施。实施日期之前,允许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执行本标准。在实施日期后生产的食品,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规定执行。在实施日期前生产的食品,可在食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七十三)关于营养标签标准咨询。

食品生产企业在实施营养标签标准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可向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咨询,各有关单位依据有关政务信息公开要求解答咨询问题。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标准有意见和建议,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反映。

引文来源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问答_权威发布_食品资讯_食品伙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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