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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鹏教授:疫情防控背景下的船员换班问题分析

时间:2020-08-22 13: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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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鹏教授:疫情防控背景下的船员换班问题分析

本文是大连海事大学中国海事政策法规与发展战略研究中心主任陈鹏教授结合当前全球疫情形势,就疫情防控背景下的船员换班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全文如下:

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空前的打乱了公众的生活秩序、人类的社会秩序、全球的经济秩序,一切正常的,变得不能正常了,甚至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也无法正常履行了。船员的换班,这在传统海运业中是再也正常不过的事了,上百年来全球对此已经形成了统一、系统的法律制度和惯例,但如今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却不能正常、依法、依约实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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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换班问题的重要性

据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ITF)统计,全球国际航行船舶,每月约有10万名船员需要按期换班;据中国船东协会对54家航运企业的统计,3-5月底期间因达到法定换班时间而产生的刚性换班需求的中国籍船员,多达39550人。换班,各行各业都如此,天经地义,但船员的换班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为何如此重要呢?

一方面,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海上贸易是维系各国经济供应链中的关键环节,全球进出口贸易货物总量的85%以上通过海运实现。各国在深刻认识疫情严重性的同时,也充分意识到本国和全球的经济不能停摆,尤其是当前涉及防控疫情的物资和保障社会运行及大众基本生活所需要的物资的生产、运输不能停顿,供应链不能断开。但同时,不少国家(地区)出于本国、本地防控疫情、遏制疫情蔓延的目的,也出台了限制国际航行船舶到港、限制船员上下船舶、限制船员入境等严格措施,阻碍了正常且必要的海运活动。而目前更重要的一方面,防控境外输入型疫情已经成为我国和多数国家面临的严峻挑战。

正因如此,船员换班这一普普通通的问题,受到了中国政府和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3月12日,交通运输部、人社部联合发布公告,要求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航运公司的正常运行,妥善解决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在船船员换班困难问题,保护船员劳动权益,及时安排船员换班,并对正常换班受阻的情形提出了应对的措施。3月20日,上海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发布了《关于印发<重点国家来/返沪船舶船员健康管理要求>的通知》,针对来自疫情重点、非重点国家(地区)及航程超过14天的船舶等不同情形,明确了在上海港更换船员的具体要求和措施。代表全球80%运力船公司的国际航运公会(ICS)和代表世界约200万海员的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ITF),近日联合向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国际劳工组织(ILO)、国际海事组织(IMO)、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出呼吁,指出在这个全球危机时期,保持供应链的开放以及海上贸易和海运的畅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要求允许商船进入世界各国港口,敦促各国政府出台便利船员换班和流动的措施,保障海上贸易的正常开展。

而如何在疫情防控中妥善解决好船员换班问题,这既有法律层面的问题,更有现实需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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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面的问题

海运的高投入、高风险、专业化、国际化,催生海运业积累了比较系统、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行业惯例,并为全球统一遵循。相关法律体系由国际公约、国内法构成,尤其是国际公约,在提供统一的国际标准和规范各国制度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与船员换班有关的国际公约主要是国际劳工组织(ILO)的《海事劳工公约》;我国的船员立法比较滞后,目前主要是《船员条例》。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换班,往往不在其国籍国、常住国或常住地,因此需要遣返。《海事劳工公约》规则2.5和标准A2.5关于遣返的规定,列举了适用船员遣返的情形,要求各成员国应确保悬挂其旗帜船舶上的船员在以下情形有权得到遣返:在国外时船员就业协议到期;船员就业协议被船东终止或被船员出于合理的理由终止;船员不再具备履行其就业协议中职责的能力或在具体情形下无法履行这些职责;船员在船上服务的期间达到或超过12个月;船员出现严重失职。我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一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明确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遣返:船员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的;船员不具备履行船上岗位职责能力的;船舶灭失的;未经船员同意,船舶驶往战区、疫区的;由于破产、变卖船舶、改变船舶登记或者其他原因,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不能继续履行对船员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在前述情形下,船东应当按规定和约定安排船员换班。如果船东不能或无法安排换班的船员的遣返,上述公约规定船旗国、船员的国籍国或船员遣返起始地国家应当安排船员的遣返,船员的遣返费用由船旗国、船东承担。《船员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船员的遣返权利受到侵害的,船员当时所在地民政部门或者我国驻境外领事机构,应当向船员提供援助;必要时,可以直接安排船员遣返。民政部门或者我国驻境外领事机构为船员遣返所垫付的费用,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返还。其他国家的法律,对上述情形下船员的换班和相应的遣返,都有明确的法律制度,船员与船东之间的劳动合同或上船协议也都依照国际公约和相关国家的法律做了明确的约定。从上述国际公约和国内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船员的换班和因此发生的遣返,都是有明确的合同约定作为保障,是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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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战时管制防控疫情,经济社会活动需要临时“变轨”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来势凶猛,被世界卫生组织确定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国际大流行的传染病。新冠肺炎疫情已在全球多达186个国家(地区)施虐,截止3月23日的统计数据,全球确诊病例已经超过33万例,病亡约1.5万人,个别国家的病亡率甚至高达9%。一些国际组织和专家认为新冠肺炎疫情是人类历史近一百多年来面临的最大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其对全球的损害甚至不亚于一场世界战争。疫情的大敌当前,人民的生命权、健康权是第一位的。因此,疫情受到了相关国家的极端重视,疫情较重的国家,对局部地区实施了战时管理或宣布进入较高级别的紧急状态,各国纷纷采取了非常特殊的管控制度和措施。

目前看,面对这场疫情的特殊性以及各国采取的战时管制,现行的国际法、国内法体系中,存在不少的制度缺陷或不足。而在战时管制时期,作为一种战争状态、不可抗力,政府获得了特别授权,可以运用法律的宗旨和原则,发布特别法令、采取特别措施,暂停一些适合正常时期但不适合特别时期的规定的实施,征用社会资源,动用军队,以及暂停一些经济、社会活动,也包括暂停或变更合同某些约定的履行,比如延长船员的服务期限甚至禁止船员换班。

4疫情防控严峻,船员换班该怎么办

作为海运业,需要按照政府规定抗击疫情的同时,结合本行业规律和特点,探寻在防控疫情和保障行业正常运行之间适当、可行的方案。首先应该明确,防控疫情仍是首要任务、当务之急、重中之重,尤其中国现在的防控重点是严格控制境外输入病例,船员的换班必须服从这个前提和原则。同时,海运业承担着防控物资、社会基本运行所需物资、生产基础材料、大众生活物资的运输,是疫情防控的重要保障,需要维持正常的运行。

综合交通运输部、人社部、上海市、香港海事处的公告和提出的应对措施以及ITF的相关建议,对在中国港口安排船员换班,明确了以下要求:

(一)船公司要提前掌握船舶到达港口的疫情防控措施,预先做好船员换班计划和船舶航行计划,并提前向口岸查验机构(海关、海事局、移民局)报告。船舶在航期间,船长应督促船员做好防护,每日两次检测体温,并做好记录备查。

(二)对仅做出有限限制的港口,如上海港,对来自非疫情严重国家(地区)港口的船舶,不限制船员换班;对抵港前14天内来自或挂靠疫情严重国家(地区)港口的船舶,船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船员换班,换班下船的船员需按规定居家或集中隔离14天;航程不足14天的,需要隔离补足14天;但抵港前航程超过14天且船上人员无症状、无疑似病例,并经口岸查验部门检测排除染疫的船员,不需要隔离。

(三)对港口因疫情防控禁止船员换班的,经征得船员书面同意,可以延续劳动合同或上船协议的期限,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但船员连续服务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对于已经连续在船上服务达到12个月的船员,船公司应当立即安排船员换班。确因相关港口防控疫情措施限制不能安排换班的,船公司应当立即安排当事船员在船休息,若涉及不能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的,船公司可以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临时减员或者特免证明。

(五)对于在我国港口需要换班的外国籍船员,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换班。但是如果14天内有到疫情严重的国家(地区)停留史的,原则上不安排在中国港口换班入境。

值得注意的是,全球航行的中国籍船舶、中资方便旗船舶以及有中国籍船员服务的外资船舶,船员们需要在其他国家(地区)的港口换班,并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疫情防控的规定和个人防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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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的对策建议

从近期全球疫情的爆发式增长趋势看,大多数国家(地区)正在进一步严格疫情的防控措施,有的国家(地区)封闭了边境口岸,凡是本国公民以外的人员都拒绝入境。我国也将疫情防控的重点侧重于境外输入病例,海陆空口岸的防控措施趋于严厉,不少省份宣布凡是境外入境人员,不论是否来自疫情重点或非重点国家(地区),也不论是否本国公民,一律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14天。因此,我们需要结合国内国际疫情防控的趋势,从更好的发挥海运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着眼,结合船员换班的特点,提出进一步的对策建议。

(一)政策制定者需要更加充分考虑海运对全球防控疫情的重要性和船员换班的特殊性。近期的疫情统计数据显示,欧美国家的确诊病例已呈现急剧增长趋势,经济社会开始“停摆”。根据WHO的判断,全球疫情已经大流行,欧洲已经成为全球疫情的中心,形势非常严峻。因此,医疗物资、能源、生活物资的国际运输对全球防控疫情和维持供应链非常关键,海运的角色和作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海运的主力军船员也肩负着特殊的使命。

但是,海运业和船员职业有其显明的特点,特点之一是船舶停靠远离城市的偏远港区,加之现代港口智能、快速的装卸模式和效率,除口岸官员、船舶代理外,船员基本不接触当地人员,也很难在船舶靠港期间进入当地的社会活动。因此,政策制定者应当将换班的船员与其他入境的旅客区别对待,在考虑下列因素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对换班船员的入境限制:

船舶在本航次期间的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按疫情防护要求与当地口岸官员、代理人员的接触情况等记录;

船员在抵港之前的其他港口停靠期间,是否进入了港口所在城市的市区,或者进入当地的公共场所;

有大数据显示船员是否接触了确诊、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或者有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的人员。

(二)因疫情防控限制,船员需要在船超期服务的,船员的工会组织应当会同船东组织指导船员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在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时,船员可以享有的薪酬、加班费、前往疫情严重国家(地区)港口的附加保险及额外补偿等事项。对超期服务的船员,船公司还应当保持跟踪,有适合换班的港口,及时安排其换班和遣返。

(三)换班的船员常住地不在港口所在城市的,船公司或其代理应当帮助船员联系地方相关部门,做好交通、食宿、防护等安排。外国籍船员在我国港口换班的,船公司或其代理应当通知该船员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协助做好船员遣返的交通、食宿、防护等事项。中国籍船员换班地点在境外的,船公司或其当地的代理应当做好船员遣返的交通、食宿、防护安排;如果按照当地规定需要隔离的,应当做好相关的衔接,并报告我国驻当地的使(领)馆。

(四)因疫情防控的影响,船员在换班港口所在地确实难以安排遣返沿途的交通、食宿等问题的,经征得船员本人同意或者船员提出请求,船公司可以安排船员随船休息,使船员在适合的港口离船,并安排好船员的遣返。

(五)对上船接班的船员,船公司应当安排好其途中的交通、食宿,要求船员做好旅行期间的疫情防控措施,及时向船员提供途径地及上船港口的疫情防控信息和上船注意事项,并提前与港口查验机构的管理要求对接。

(六)船员换班离船,如果按疫情防控规定需要隔离,或者需要进行医学观察、检测,或者确诊感染新冠肺炎需要治疗的,都属于船员遣返和任职期间患病的治疗,除船员的医保、商业保险或者当地政府承担的费用外,其余费用,按照《海事劳工公约》的规定,应当由船东承担或由其财务担保人支付。

(七)对船员适任证书、海员证等船员证件到期的,经当事船员或其所服务的船公司、船舶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允许其证件展期3个月或以上,并在港口国检查、口岸查验中予以认可。

口岸查验机构应当提前获取到港船舶及船员的相关信息,提前为船员的换班做好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衔接工作,及时将港口当地政府的疫情防控措施和最新要求通知船公司、船舶或船舶代理。

END编辑: 桂凯(东莞海事局) 金雷(惠州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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