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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案例】土地综合开发项目(CLDP)中的PPP模式应用

时间:2020-10-18 16: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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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案例】土地综合开发项目(CLDP)中的PPP模式应用

 

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37号),提出了以土地开发支持铁路建设的模式,并系统性地提出了“土地综合开发”的概念及其具体的操作模式。根据该意见,“……对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特定范围内的土地实施综合开发利用。通过市场方式供应土地,一体设计、统一联建方式开发利用土地,促进铁路站场及相关设施用地布局协调、交通设施无缝衔接、地上地下空间充分利用、铁路运输功能和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大幅提高,形成铁路建设和城镇及相关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铁路和城镇化可持续发展。”——在上述原则之下,铁路建设和土地开发不再被割裂为两个步骤,而是被统一纳入一体设计和统一联建。该意见进一步规定了针对现有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站场的综合开发基本模式。

在地方层面上,上海市、湖北省等也曾出台相关地方性规定,推广轨道交通场站/城际铁路沿线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土地综合开发”项目。

尽管前述国家及地方规定中所涉及的“土地综合开发”侧重的是铁路建设/轨道交通与土地二级开发(而非侧重与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前期开发等有关的土地一级开发相关事项)相嫁接的模式,但是,我们理解,该等土地综合开发的操作模式同样可以推广应用于除铁路/轨道交通之外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与土地一级开发相结合的建设项目中。事实上,根据我们的经验,我们理解,能够依据前述规定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所嫁接的二级开发项目往往并非由地方政府或地方土地储备机构已经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净地”,而是尚未完成征地拆迁补偿、七通一平的“毛地”,因此,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与其嫁接或捆绑地块的土地一级开发相结合必然成为这一模式开展和推广的选择(注:当然,在土地综合开发项目(CLDP)之下,除土地一级开发之外,囊括二级开发在内的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项目也同样可以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嫁接,就其二级开发部分,其操作方式与《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规定的将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与土地供应进行一体设计、统一联建的操作方式是相同的,受篇幅限制,在此不再就二级开发部分做展开分析,本团队将在后续的研究中就土地综合开发项目(CLDP)的扩展和延伸模式进行进一步的扩充分析)。在上述思路下,结合政企合作的PPP模式,我们提出了以下在土地综合开发项目(CLDP)中应用PPP模式的架构设计(见下图):

在上述架构下,结合近期一系列国务院、财政部、发改委以及各地方政府相继出台的有关PPP模式法律政策文件所确定的公私合作原则,将某一区域范围内的土地一级开发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运营作为一个单一项目进行立项,企业通过政府的一次性授权程序取得区域范围内土地综合开发项目(CLDP)的主体资格后,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企业通过运营产生的收入及/或与政府之间关于项目成本收益支付的约定获得其投资成本及收益;在此过程中,政府通过将经过一级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在二级市场上进行出让获得土地出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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