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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县城中心区域部分道路禁行排量在125cc以上等摩托车 你赞成吗?

时间:2022-09-26 16: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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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县城中心区域部分道路禁行排量在125cc以上等摩托车 你赞成吗?

关于征求《新丰县公安局关于禁止排量在125cc以上等摩托车在新丰县中心城区部分道路行驶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全县广大人民群众:

为进一步加强新丰县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深入推进平安新丰建设和创文巩卫工作,我局草拟了《新丰县公安局关于禁止排量在125cc以上等摩托车在新丰县中心城区部分道路行驶等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大人民群众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一个月(3月21日至4月21日),如有相关意见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内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新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公室,联系电话:6849966,邮箱:sgxfjj@。

新丰县公安局

3月20日

新丰县公安局关于禁止排量在125cc以上等摩托车

在新丰县中心城区部分道路行驶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新丰县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严禁125cc以上等摩托车噪音扰民,有效打击非法飙车等违法犯罪行为,为市民提供宜居宜商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现就禁止排量在125cc以上等摩托车在县中心城区部分道路行驶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排量在125cc以上(不含本数)摩托车、“鬼火"摩托车、非法拼装摩托车在新丰县城以下区域实行全时段行驶,禁止行驶范围:东以105囯道横坑村红绿灯连线为界;南以105国道连线为界;西以105国道龙江村红绿灯连线为界;北以新建路连线为界。(附示意图)

二、在我县公安交警部门备案的从事公共设施抢修、抢险救灾、公务执勤两轮摩托车和警用巡逻两轮摩托车,不受上述禁止行驶措施限制。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县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八项之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记3分。四、本通告自5月1日起开始生效。特此通告

新丰县公安局

3月20日

来源:新丰县公安局

编辑:黄梓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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