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施某等1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施某犯赌博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1.23亿元。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其中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同时,法院还对涉案赌资及非法所得3亿余元予以追缴。
11月8日,该案在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4月至5月,以施某为首、顾某等人为重要组成人员的犯罪集团,先后组织多人在澳门赌场赌博,并通过“洗码”“占成”“托底”牟取非法利益。至5月间,该犯罪集团先后在江苏海门、崇川等地向多人提供赌博网址、账号进行电投赌博,涉案赌资累计超过10亿元。
在催收赌债过程中,该犯罪集团以暴力或“软暴力”的手段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等18人组织他人至境外赌博、于境内开设赌场牟取非法利益,在催收赌债的过程中以暴力或“软暴力”的手段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施某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属主犯,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根据18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