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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商业贿赂行政执法实践研究报告(-)

时间:2019-03-18 12:4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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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商业贿赂行政执法实践研究报告(-)

作者:戴健民 邓志松 张炜

作为中国规制商业贿赂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逾两年。在这两年里,医药行业作为长期以来商业贿赂执法的重点对象,究竟面临着怎样的执法环境变化和合规风险点的消长,始终是行业内所密切关注的问题。

为寻求解答上述问题的路径,威科先行携手大成中国区竞争与反垄断专业组推出独家专题,着力梳理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江苏、浙江等我国核心经济区域内所发生的医药行业商业贿赂行政处罚案件**,以案例样本进行数据分析及深入解读,形成《医药行业商业贿赂行政执法实践研究报告(-)》,希望为医药行业企业了解和应对商业贿赂法律风险提供助力。

以下为专题精彩内容概览,详细内容已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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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内容节选

“有影响力的第三方”成为执法的重要突破口

目前,行政执法机构在依据新《反法》查处医药行业商业贿赂案件时,“有影响力的第三方”为其定性处罚的主要抓手。如图1所示,在26例适用新《反法》的医药行业商业贿赂案件中,有13例为依据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定性的商业贿赂行为,占42%;其次是6例案件依据第(一)项“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定性,占35%;依据第(二)项“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个人”定性的案件最少,仅有2例,占6%。另外,我们也注意到有部分案件(5例)仅援引了新《反法》第七条第一款,而未说明具体受贿主体属于何一项。

(图1)

同时,我们对受贿主体为个人的案件进行了筛选汇总,共有28例[1]案件受贿主体涉及个人并且指明了具体受贿主体的身份信息。我们对受贿主体的具体身份进行了分类汇总统计如图2。总体来看,医药行业商业贿赂案件中,前三受贿主体身份均为医院、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中直接贿赂医生或者采购负责人[2]的案件查处数量最多,达到18例。这18例中,除2例所涉及的采购负责人是交易相对方的业务人员与项目主管,其余16例均为医院的医生。该16例中,7例案件中医生同时具有采购负责人的职务或者对采购具有决定性职权;其余9例涉及医生的案件中,目前除1例案件[3]明确受贿主体为科室副主任(但未披露其是否对医院采购活动具有影响)外,其余8例案件均未明确具体医生在医院内所任职务以及是否担任与采购、招投标等事务相关的职务。在前述这9例涉及医生的案件中有6例为适用新《反法》定性处罚的案件,6例中2例将医生定性为对交易具有影响力的第三方,4例将医生定性为“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图2)

研究视角一:新旧法律的适用问题

研究视角二:行政和刑事责任的“双罚制”问题

研究视角三:商务款待活动中的商业贿赂法律风险问题

(一)招待宴请

(二)旅游活动

(三)其他商务款待活动

研究视角四:商务(学术)会议中的商业贿赂法律风险问题

(一)虚构学术会议

(二)支付讲课费

(三)赞助医院或第三方学术机构组织、举办的学术会议 

研究视角五:CSO模式的商业贿赂法律风险问题

(一)防火墙面临穿透

(二)“鸵鸟政策”不再靠谱

研究视角六:附赠式销售的商业贿赂法律风险问题

(一)免费提供设备

(二)低价租赁设备

研究视角七:企业免责条款的实践运用问题

研究视角八:自由裁量权对具体处罚的影响问题

研究样本案例共51例,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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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查询案例详细情况

本专题为中文版报告内容,如需英文版报告,可联系作者戴健民律师

(邮箱jianmin.dai@)

*《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1月4日修订发布,于1月1日生效实施。4月23日,《反不正当竞争法》再次修正,商业贿赂相关条款未发生变化,与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致。** 经检索,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与广州市等四地医药行业商业贿赂行政处罚案件共计51例,亦即为本次分析的样本。而由于北京市与深圳市同期数据不明,故不被作为本次实证分析的研究对象。同时,本次报告中的所有案例和数据来源均为公开渠道检索所得,途径的限制使得检索结果可能未能穷尽,特此说明。

[1] 其中有一案件(上海东海医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沪监管普处字()第07000331号)受贿主体同时涉及采购负责人与对采购有影响力的第三方,故在受贿主体身份信息统计时作两次计入。

[2] 此处身份为采购负责人的个人往往同时为该医院的医生、部分为科室主任或者副主任,但是因其同时担任采购负责人这一特殊职务,我们将其归入此一更为特殊的主体类型进行汇总;此处身份为医生的个人并不排除其具有其他职权或者职务,但是我们并未从所披露的处罚决定书中获悉相关信息。

[3] 上海仁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沪监管金处字()第28000586号

戴健民 律师

办公室:上海

邮箱:jianmin.dai@

直线:+86 21 5878 1965

手机:+86 139 1611 3437

实践领域:反垄断 | 反腐败与反商业贿赂 | 数据与隐私保护 | 公司与并购

戴健民律师是第一批在中国实践反垄断法的律师之一,至今在该领域具有超过的实务经验。在反商业贿赂与反腐败领域,戴健民律师亦具有丰富的经验,其长期为众多跨国公司和大型国内企业提供反腐败、反商业贿赂等方面的法律咨询。其带领团队提供全方位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服务。另外,戴健民律师也是最早一批在中国数据保护领域进行实践的律师之一,其自开始就数据与隐私保护相关法律的适用和监管政策为众多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邓志松 律师

办公室:北京

邮箱:jianmin.dai@

直线:+86 10 58137038

手机:+86 135 2133 7332

实践领域:反垄断 | 数据与隐私保护 | 跨境投资与贸易 | 公司与并购 | 争议解决

邓志松律师主要从事竞争法与反垄断、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争议解决法律业务。作为实务经验丰富的反垄断律师,处理过诸多境内外并购的反垄断申报,代理多家境内外企业应对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案件,并在滥用知识产权等复杂反垄断民事诉讼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为诸多商业交易就反垄断风险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并协助多家大型跨国企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建立反垄断合规体系。

张 炜 律师

办公室: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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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线:+ 86 21 3872 2499

手机:+86 186 1660 3969

实践领域: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 | 反腐败与反商业贿赂 | 广告法

张炜律师专注于反垄断及竞争法合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合并规制以及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调查。张炜律师曾协助多家跨国公司和国内企业建立中国反腐败与反贿赂的合规体系、开展合规培训,对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行为进行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等。加入大成前,张伟律师曾在政府执法机构从事一线执法工作长达,使张炜律师具有丰富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案件执法工作经验。张炜律师以案件主办及办案组长的身份,负责查办了大量医药、建筑工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等行业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

Wolters Kluwer | 威科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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