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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戴口罩 还打伤民警!习水一男子妨害公务被判拘役

时间:2023-12-27 17: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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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戴口罩 还打伤民警!习水一男子妨害公务被判拘役

3月24日,习水法院通过远程开庭方式审理了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2月1日,习水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习水县城区人员出行管控工作的紧急通告》,决定自2月2日0时起在习水县城区范围内实行居民出行管控措施。

2月2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视政府禁令,未佩戴口罩擅自离开其居住的小区外出背水,途径习水县九龙街道矿中社区疫情防控点,在疫情防控点工作人员劝其佩戴口罩并不得随意离家外出时,被执勤民警詹某某发现,遂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劝导,要求被告人王某某配合疫情防控人员的工作,佩戴好口罩,但被告人王某某仍执意不戴口罩并强行离开,执勤民警为制止被告人王某某违法行为继续发生,抓住被告人王某某的背篓不让其离开,被告人见状转身用左手抓扯民警衣领,右手握拳欲殴打值勤民警,在值勤民警的多次劝导及周围群众多次劝解下被告人王某某仍然不松开抓扯民警衣领的手,将其颈部及胸部多处抓伤,并用嘴咬民警手部、用脚踢民警的腿部,致值勤民警的颈部和手部损伤。

此时,公安民警赶到现场,三位民警在控制被告人王某某过程中,遭到被告人王某某的极力反抗,并将民警陈某某拉摔在地。经贵州省习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詹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陈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习水县人民法院

编辑:叶雯

责编:胡桃

编审:高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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