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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赔偿股民计千万 | 股民什么情况下可以索赔?

时间:2019-05-14 22: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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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赔偿股民计千万 | 股民什么情况下可以索赔?

导语

据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报道,3月11日,通过投保基金公司在线远程调解,又有16户股民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赔偿并完成支付,涉案金额共计188万元。据了解,仅疫情期间,投保基金公司共完成266户投资者的调解款项支付工作,涉及上市公司赔偿金额1673万元。投保基金公司是什么机构?股民什么情况下可以索赔?看本文了解下。

一 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介绍

投保基金公司,全名是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34条明确规定了“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而确立了投保基金公司作为我国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法定地位。

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施行,其中对证券投保基金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基金规模由国务院具体规定的表述。更为突出的是,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了投资者保护制度,一章八条共九大创新制度安排,极大丰富了投资者保护的“工具箱”,同时也赋予了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职责和使命。投票权征集、先行赔付、证券纠纷调解、证券支持诉讼、股东代表诉讼、证券代表人诉讼等一系列创新的投保制度都需要投资者保护机构的积极参与。

二 股民索赔的主要缘由

一般来说,股民向上市公司索赔主要是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投保基金公司公布,自以来,投保基金公司依托自身的系统优势、专业优势和实践优势,聚焦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等“一对多”民事赔偿纠纷调解工作,创新实践投保基金特色化的“示范判决+委托调解+共管账户”的调解模式,迄今已累计完成876起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调解工作,涉案金额上亿元。也就是说股民总共获得了十亿元的索赔金额。

最常发生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是指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及证券管理法律规定,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侵犯了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发生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简单说,因上市公司违规或错误发布信息,导致股民投资以后受损;为此,股民针对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有权进行索赔。

什么是虚假陈述?

法律上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般即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对于重大事件,应当结合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内容认定;法律规定的主要情形列举如下。

“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简要说,上市公司公布的信息内容存在不实情况。

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也即,上市公司发布的信息构成了对投资者的误导。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也即,上市公司在足以对证券价格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上遗漏、隐瞒关键信息,或披露关键信息不完整、不充分,构成影响股民在价值判断上的信息遗漏。

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哪些人承担责任?

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里的责任主体是一般是指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

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因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实际控制人操纵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律规定,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名义虚假陈述并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可以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控制人追偿。 实际控制人违反证券法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

股民的损失都包括哪些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

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一)投资差额损失; (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最后,大显律所律师将归纳的股民维权的规定及文件信息附上,供大家需要时参考: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年12月25日 国办发〔〕 110 号)2.《首批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工作指引》( 年 9 月8 日 证监会公告 〔〕 23 号)3.《关于加强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9月8日 证监会公告 〔〕 23号)4.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年5月25日 法〔〕149 号)5.《第二批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工作指引》( 年12 月22日 证监会公告 〔〕36 号)6.《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年2月21日 证监会令第130 号)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问答7.《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监管指引》( 年6月8日 证监会公告〔〕5 号)8.《关于“12386”中国证监会服务热线运行有关事项的公告》( 年10 月 22 日证监会公告〔〕32 号)9.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11月13日法〔〕305号)10.《第三批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工作指引》(12月4日证监会公告 〔〕40号)11.中国证监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知识普及教育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 年3月8日证监发〔〕29号)12.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意见全面推进资本市场基础建设 ( 新闻稿)1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出席全国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总结暨全面推进工作会强调大力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证监会主席出席并讲话 (新闻稿)14.证监会与教育部联合印发 《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知识普及教育的合作备忘录》( 新闻稿)15.中国证监会发布 《关于加强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及配套指引 (新闻稿)16.证监会发布 “12386” 服务热线公告 (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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