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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保险公估人制度(上)

时间:2019-04-07 05: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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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保险公估人制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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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保险公估人,是指受保险当事人的委托并收取合理费用,代为办理保险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以及理赔计算等业务,并出具公估报告书的保险中介服务机构。其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共同构成完整的保险中介市场。国外的保险公估人最初起源于英国,是在1666年伦敦大火之后,伴随着建筑物火灾保险的出现而兴起的,之后由英国逐渐传播到欧洲、北美洲、大洋洲、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在长达几个世纪的发展过程中,国外保险公估人规模从小到大,从兼业经营到专业经营,最终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公估人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公估人的类型多样化

从不同的角度来看,保险公估人可以区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执业顺序来分,保险公估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核保公估人,另一类

是理赔公估人。前者主要从事保险标的的价值评估和风险评估,它所提供的公估报告是保险人评估风险、审核承保能力、决定是否拒保的重要参考依据;后者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托处理保险标的的检验、估损和理算工作。根据执业内容来分,保险公估人也可分为三类:一类是海上保险公估人。这类保险公估人主要处理海上、航空运输保险等方面的业务;一类是火灾及特种保险公估人。这类保险公估人主要处理火灾及特种保险等方面的业务;第三类是汽车保险公估人。该类保险公估主要处理与汽车保险有关的业务。

2、保险公估人地位的重要性

从国外保险公估业的实践来看,保险公估人所出具的“保险公估报告书”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须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若保险双方对该“报告书”发行争议,仍可要求保险公估人重新公估或借助

其他方式加以解决。尽管如此,由于保险公估人一般是由保险专家和各类技术专家组成的,其执业水准与职业道德是受到社会尊重和认同的,因此其出具的“公估报告书”仍然是保险双方处理理赔事项的重要依据。可见,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市场中的地位不可低估。而且,随着高科技和保险业的迅猛发展,不可控的风险加剧,社会上对保险公估需求与日俱增,因而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市场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航运保险部 孙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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