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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章签订合同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时间:2021-06-19 05: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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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章签订合同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近日,中牟县人民法院通过再审程序,审理了一起因案外人不服原审判决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而提起合同纠纷案件,依法撤销原判,确认两份合同无效。

集体土地在手 私自承包他人

西春岗划分为三个村民组,在村北部原有一片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沙岗地,于4月份分配给三个村民组,然后又分到各家各户分别承包。

10月13日,时任西春岗村主任的郑喜田在未召开村民会议的情况下,将该沙岗地承包给了潘书森,与潘书森签订《承包合同》一份,约定承包期30年,自10月13日起至2036年10月13日止,承包费28万元一次性付清。

合同签订后,潘书森支付给郑喜田承包费10万元,郑喜田分别找15个村民代表在合同上签了字。10月份,郑喜田找人伪造了春岗村委会和姚家乡人民政府的公章,并在合同上加盖伪造的公章。

土地再次转手 政府确认无效

2月份,潘书森将沙岗地又以90万元的价格转包给刘少臣,郑喜田以另行签订转包合同需要村委会和乡政府盖章很难做到为由,让刘少臣在原《承包合同》上签了名。

随后,刘少臣给付潘书森转包费90万元,潘书森交付给郑喜田剩下的18万元承包费。4月份,部分村民到姚家乡人民政府上访,反映郑喜田私自对外发包已经分给村民的沙岗地问题。姚家乡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进行了调查处理,认定郑喜田私自发包给潘书森等人,未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没有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上诉维护权益 要求退还费用

4月10日,郑喜田被中牟法院以伪造、买卖国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5至6月份,经村民同意,西春岗将上述沙岗地中的一部分重新收归集体,由自然村、村民组干部和联户代表会议决定,对该沙岗地公开发包,宋留杰以80万元的价格予以承包,期限30年,时任西春岗村主任姚羊保和三个村民组长李伟、郑新瑞、宋国峰代表西春岗自然村与宋留杰于6月29日签订了《沙岗地承包合同书》,并经中牟县公证处公证。

刘少臣得知郑喜田伪造公章的事实并在经营管理时与宋留杰发生矛盾,于12月17日对潘书森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潘书森与西春岗自然村的承包合同和与刘少臣的转包合同无效,并退还转包费90万元。

中牟法院原判认为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虽然承包合同上加盖的公章系伪造,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为由,认定两份合同有效,判决驳回了刘少臣的诉讼请求。

案件再次审判 法院撤销原判

中牟法院再审认为自然村的村主任对已经分配到各家各户的集体土地无权发包,即使没有分配到各家各户,村主任在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也未经乡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发包给外村人,合同应当确认无效,转包合同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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