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可能都还记得,度汇算清缴的时候,有这样一个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11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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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月1日起
该条款废止了!
怎么回事呢?
今天小编带大家来学习一下最新规定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64号)(以下简称通知)
文件都讲了啥?
小编先给你划重点!
一句话!
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
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具体扣除标准怎么规定呢?
通知的第一条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80%?
三分之二?
是不是有点小迷茫了呢~
一起看个例子了解一下吧!
A企业委托境外B企业进行研发活动,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研发活动未形成无形资产,A企业支付B企业委托研发费用100万元。
1、假设A企业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180万元,则委托境外研发费用80万元(100 X 80%=80万元)未超过180万元的三分之二(120万元),所以A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还可以获得加计扣除的金额为80×75%=60万元。
2、假设A企业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90万元,则委托境外研发费用80万元(100 X 80%=80万元)超过90万元的三分之二(60万元),所以A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还可以获得加计扣除的金额为60×75%=45万元。
那么,享受上述税收政策,还有什么应该要注意的呢?
来源:厦门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