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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个体户已取得许可证但未变更经营范围从事许可项目的经营活动应如何适用法律

时间:2020-07-24 02: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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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个体户已取得许可证但未变更经营范围从事许可项目的经营活动应如何适用法律

原文地址:个体户已取得许可证但未变更经营范围从事许可项目的经营活动应如何适用法律作者:小马哥

个体工商户在已取得许可证,但在未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情况下,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活动应如何适用法律

案例:

*月**日,我局**工商所执法人在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毛**在其从事汽车配件零售、汽车装饰和汽车修理服务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内,悬挂有许可项目为汽车修理服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范围为汽车配件零售、汽车装饰服务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该工商所遂于同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要求其于十五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枣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枣工商改字[]700号)。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系11月在依法申办了汽车修理服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而未依法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情况下,开始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该工商所遂以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为由,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予以取缔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该工商所遂在法定期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对该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后,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并以本案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之规定作出了不予执行的裁定。该工商所未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争议焦点:本案应当如何区别超范围经营和无照经营

观点一、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当事人事实上已经取得了经营范围为汽车配件零售、汽车装饰服务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当属于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观点二、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SPAN>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行使职能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186号)之规定,当事人在已经取得许可项目为汽车修理服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而未依法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情况下,擅自从事上述汽车修理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属于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法规股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依据在于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中许可是否已经取得。

具体到本案而言,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当事人登记事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在取代《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同时,取消了对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特别规定和新的规定的优先适用”的法律适用原则,法规机构对本案所指违法行为倾向适用《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定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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