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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腺癌患者招募】评价TASELISIB联合氟维司群治疗乳腺癌研究

时间:2021-03-18 06: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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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腺癌患者招募】评价TASELISIB联合氟维司群治疗乳腺癌研究

试验名称

评价TASELISIB联合氟维司群治疗芳香化酶抑制剂治疗期间或治疗后复发或进展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研究

本试验适应症

ER阳性/HER2阴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

试验药物

Taselisib片

试验状态

进行中 (招募中)

试验目的

评价雌激素受体阳性和HER2阴性、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以及 接受芳香化酶抑制剂治疗时或治疗后疾病复发或疾病进展的绝经后女性的疗效、安全性、药理学和患者自报结果(PRO)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II期

设计类型

平行分组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入选标准

1. 能够并愿意提供书面知情同意书并依从研究方案;

2. 年龄≥ 18岁;

3. ECOG体能状态为0或1;

4. 绝经后状态为以下任何一种: 年龄≥ 60岁或年龄< 60岁,根据记录的卵泡刺激素和雌二醇水平在绝经后范围内,且在没有接受化疗、他莫昔芬、托瑞米芬或卵巢抑制治疗的情况下停经12个月来定义绝经 既往双侧卵巢切除术(在第1周期,第1天接受首次氟维司群治疗前至少28天);

5. 同意提供一个福尔马林固定的石蜡包埋(FFPE)的组织块(最好),或提供来自于 最近取得且可获得的肿瘤组织的最少20张(最好为25张)新切的未染色肿瘤组织切 片,用于PIK3CA突变检测和其它方案规定要进行的探索性检测;

6. 所有患者均需有由中心实验室的cobas方法检测出有效的PIK3CA基因突变的结果(比如,PIK3CA基因突变结果为“无效”或“失败”的患者不能入选研究)在120名PIK3CA状态为“野生型”(未检测到突变)的乳腺癌患者入组完成后, 所有剩余的入选患者,必须有一个PIK3CA基因突变呈阳性的乳腺癌标本才可入选研究;

7. 足够的血液学和终末器官功能,由以下在第1周期,第1天前28天内的实验室检查结果定义: ANC ≥ 1500 μL(1.5×109/L),血小板计数 ≥ 100,000 μL(100×109/L),血红蛋白≥ 9.0 g/dL(90 g/L),总胆红素≤1.5倍正常上限(ULN),但是既往患有吉尔伯特综合征的患者,其总胆 红素≤3 mg/dL,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1.5倍正常上限,以下情况除外: 证实患肝转移的患者: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和/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5.0倍正常上限,血清肌酐≤1.5倍正常上限或根据Cockroft-Gault肾小球滤过公式估算的肌酐清除率≥ 50 mL/min,INR < 1.5和aPTT(或PTT)< 1.5倍正常上限;对需要抗凝治疗的患者,稳定INR ≤2.5;

8. 空腹血糖≤ 125 mg/dL(6.94 mmol/L)。

排除标准

1. 当地实验室检查为HER2-阳性疾病(IHC 3+ 染色或原位杂交阳性);

2. 既往接受过氟维司群治疗;

3. 既往接受过PI3K抑制剂、mTOR抑制剂(如依维莫司)或AKT抑制剂治疗;

4. 在第1周期,第1天前的2周内接受既往抗癌治疗;

5. 在第1周期,第1天前的2周内接受既往放射治疗;

6. 所有急性的治疗相关的毒性必须消退为1级或1级以下或研究者认为稳定;

7. 既往接受超过1次以上的针对MBC的细胞毒性化疗方案治疗;

8. 症状性高钙血症,需要继续使用双膦酸盐或狄诺塞麦治疗,允许因其他原因使用双膦酸盐疗法或狄诺塞麦治疗(例如,骨转移、骨质疏松症等);

9. 同步激素替代疗法治疗;

10. 已知的未经治疗的或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进展或需要抗惊厥药或糖皮质激素对症控制);如当地医疗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筛选期可进行脑部计算机断层扫描(CT) 或磁共振成像(MRI)。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治疗史的患者,如果符合下列所有标准,则可入选:根据入选标准在中枢神经系统之外有可评价的或可测量的疾病,在完成中枢神经系统定向治疗后,影像学显示疾病改善,且在完成中枢神经系统定向治疗和研究影像学筛查之间没有中期进展的证据,无颅内出血或脊髓出血病史,完成放疗距第1周期,第1天之间的间隔最少为2周,并从严重(≥3级)急性毒性中恢复,且无持续的要求接受≥10 mg/天强的松或同等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药物治疗;

11. 既往5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史,接受过适当治疗的原位宫颈癌、非黑色素瘤皮肤癌, I期子宫癌,或接受过可能治愈的疗法且没有疾病证据,并由治疗医师认为复发风险低的患者除外;

12. 需要抗高血糖药物治疗的1型或2型糖尿病患者;

13. 临床上重要的心脏或肺功能障碍,包括: 目前不受控制的≥ 2级高血压或不稳定型心绞痛,需要治疗的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或严重心律失常,如患者有心房颤动和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或传导异常,但在治疗后,不会再有严重心律失常风险(例如,经过手术消融治疗的Wolff-Parkinson-White综合征)可入组;

14. 目前静坐呼吸困难或任何需要吸氧治疗以进行日常活动的情况;

15. 吸收不良综合征或其他会干扰肠内吸收的疾病史;

16. 无力或不愿吞下药丸或接受肌肉注射;

17. 临床显着肝病史,包括肝硬化、目前酒精滥用,或目前已知的HIV、乙型肝炎病毒 (HBV)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活动性感染 活动性感染定义为需要抗病毒治疗或乙型肝炎(乙肝表面抗原和/或总乙型肝炎 核心抗体)或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检测结果为阳性。除非当地法规要求,如果以前 未进行过,在筛选期不需要对患者进行HIV、HBV或HCV评价。乙肝核心抗体检测为阳性的患者,只有当乙肝表面抗体的检测结果也呈阳性,且 HBV DNA的聚合酶链反应(PCR)为阴性时才可入选研究。HCV血清学呈阳性的患者,只有HCV RNA检测呈阴性才可入选研究;

18. 炎症性肠病史(如,Crohn病和溃疡性结肠炎);

19. 活动性肠道炎症(如,憩室炎);

20. 由于当前活动性HIV感染导致免疫力低下状态,或因使用免疫抑制疗法治疗其他疾病而免疫力低下;

21. 当前需要接受慢性皮质类固醇治疗(≥ 10 mg/日的强的松治疗或同等剂量的其他抗炎皮质类固醇治疗)。允许稳定使用(即第1周期,第1天前3个月内剂量没有变化)吸入糖皮质激素治疗;

22. 妊娠、哺乳或母乳喂养;

23. 当前患有重度、不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如,显着临床意义的心血管、肺或代谢性或感染性疾病);

24. 第1周期,第1天前28天内有重大外科手术或重大外伤,或研究治疗期间预期需要大手术治疗;

25. 无法依从研究和随访程序;

26. 无法理解当地语言版本的EORTCQLQ-C30,修订的乳腺癌模块QLQ-BR23和EQ-5D问卷。

主要研究者信息

胡夕春 教授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肿瘤内科

上海市徐汇区东安路270号

试验参与机构信息

本试验信息来自“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

试验登记号CTR0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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