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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塔心理学原理·四》库尔特·考夫卡

时间:2020-12-16 04: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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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塔心理学原理·四》库尔特·考夫卡

程实际上受解剖事实本身所要求。来自堪萨斯大学心理实验室的两项新近的调查对这一观点提供了直接的实验支持。它们证明,由局部刺激产生的狗的大脑皮质的活动流(action

currents)并不局限于皮质的小型区域,而是形成一种渗透到整个皮质的模式,随着这种刺激的变化,高级活动的区域也在变化。帕金斯(Perkins)于1933年使用了声音刺激;而巴特利(Bartley)则运用了疼痛、运动和视觉刺激。此外,“这些记录都导致这样的结论,即所谓被动动物表现出来的皮质活动模式与主动动物表现出来的皮质活动模式基本上是同样的顺序。换言之,在一切行为条件下,似乎有一种基本的模式在运作,而对动物在受控制条件下的任何一种实验刺激只不过是改变了这种模式而已”(巴特利,p.47)。巴特利还作出结论说:“根据已经提出的事实和建议,神经系统的场论是需要的,只要其活动是可以理解的”(p.54)。

生理学假设的行为资料

在威特海默的理论中,尚有一点也许会遭到怀疑论(scep- ticism)的攻击。我认为,这种理论的一个优点在于,它将运用心理观察,也即行为场的观察和现象行为的观察,以此作为一种生理理论的材料,从而大大扩展了其经验主义的资料。看来这是一种未经证实和高度思辨的假设。对于一种生理学理论来说,这种资料必须是生理性的。只有来自物质世界的资料方才可以为一种理论所用,这种理论探讨物质世界之一部分的本质,也就是说,探讨生理过程。不过,这种异议忽略了一个事实,这是苛勒于1929年加以强调的,也就是说,所有的观察都是对直接经验的行为事实的观察。通过对这些事实予以仔细的选择,就有可能发展物理科学,尽管行为环境和地理环境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间接的关系。在这两种世界之间的东西,以及介于这两种世界之间的媒体是有机体内部的生理过程。因此,如果我们能够操作行为世界,以便去获得对地理世界顿悟的话,那末,为什么不该有此可能从这类研究中产生对生理过程的顿悟呢?后者所走的路要比前者所走的路更短些;在前者的情形中,我们要穿越中介环节,而在后者的情形中,我们只走了一步。此外,行为世界和生理过程之间的联结,比起后者与物质世界之间的联结,要更加紧密得多;难道我们没有谈过“作为基础的”生理过程,或者意识现象的生理“相关物”吗?这里,让我们来引述苛勒的话:“根本不存在任何理由可以说明为什么建构直接构成经验之基础的生理过程是不可能的,如果经验允许我们在外部建构物质世界(该世界与经验的联系并不紧密)的话”(1929年pp.60f.)。此外,如果B代表行为世界,G代表地理世界,P代表生理过程,那么,BP-G就表明了这种关系。现在,P与G处于一种因果的联结之中,并且与B处于一种更为直接的联结之中;通常的假设(即我们将证明是错误的假设)是,P和G处于密切的几何对应之中,而B和P则完全不同。这样一种假设难道没有使下述现象(即B能为我们提供关于G的信息)变得完全不可理解吗?这是因为,如果B完全不像P,而P很像G,那末,B如何能导致G呢?然而,如果B和P基本相似,那么,只有当我们能够获得关于G来自P的知识,以及关于我们如何获得这一知识的过程时,我们才能依靠G-P的关系。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对B的确切观察为我们展示了P的特性。这种理论最早由威特海默宣布,并由苛勒仔细地加以系统阐述。在苛勒的《物理格式塔》(Physische

Gestalten)一书(19)中,他深入地探讨了物理学和生理学,以证明该理论可与物理事实和生理事实和谐地共存;在他的《格式塔心理学》(Gestalt

Psychology)一书中,他用若干特定的原理系统阐述了“心物同型论”(isomorphism)。在他的着作(19)中,他将一般的原理阐述如下:“在每一种情形里,任何一种实际的意识不仅盲目地与它相应的心物过程相结合,而且在基本的构造特性上还与它相近”(p.193)。因此,心物同型论这个术语意指形式的同一,它作出了大胆的假设,即“大脑的原子和分子运动”并不“基本上与思维和情感不同”,就拓展的过程而言,在其克分子方面是一致的。此外,生理学家冯·弗赖(Vo

Frey)从其关于触觉的着名研究中还得出以下结论:“根据最近的调查研究所取得的进步,在我看来,较少地在于改进概念的定义,而较多地在于这样的信念之中,即与心理格式塔(mentalgestalten)相协调的身体过程一定具有与它们相似的结构”(p.217)。

心物同型论的旧形式

自海林(Hering)和马赫(Mach)时代以来,大多数心理学家均认为某种心物同型论是必要的。海林严格按照直接的色彩经验建立起色觉理论。构成海林体系的那些原理已由G.E

缪勒(Muller)于1896年作为心理物理学原理而加以系统阐述了,但是这个心物同型论几乎是漫不经心的,尽管科学问题要求它作出回答;它关注感觉的几何顺序或系统顺序,而不是生活经验的实际动力顺序。鉴于这一原因,它仍然是一个孤立的部分,并不被认作是一种基本的心理学原理。马赫(1865年)指出了一种更为深远的心物同型论,这种心物同型论似乎与威特海默和苛勒的心物同型论相一致。不过,它在发展我们的科学方面并无任何作用,它如此地鲜为人知,以致于苛勒仅仅提到海林和缪勒,却在这个问题上未提到马赫。仅仅出于偶然的机会,我在马赫的着作中找到了这个段落,这使我十分惊讶。我们又一次毋须苦苦搜索便发现了这一历史的明显不公。马赫是一位杰出的心理学家,他看到了许多最为基本的心理学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后来的许多心理学家尚未理解;与此同时,他拥有一种哲学,这种哲学使得对这些问题提供富有成果的解决办法成为不可能的事。所以,他的动力的心物同型论对心理学不会产生任何影响,这是因为他对动力所作解释的缘故。

心物同型论和我们的资产负债表

现在,当我们手中握有彻底的心物同型论这种工具时,我们便可在陈述了以下的理由之后,即为什么当我们研究基础的时候,我们必须选择生理场,而不是选择行为环境作为我们的基本范畴,回到我们草拟的资产负债表上来。我们发现,我们的资产一点没有损失,而是成功地将它们转化,用于抵冲我们的负债。我们不再失去由于引进行为环境而获得的利益,因为我们是根据观察到的行为环境的特性来建立生理场的,也是在观察到的行为环境的特性指导下建立生理场的。这样,我们便有充分理由来引进和保持行为环境,尽管我们最终需要寻求生理学的解释。由引进我们的行为环境而产生的一切希望存在于我们的新体系中。如果生理过程是拓展中的一些过程的话,如果它们是克分子的而不是分子的话,那么我们便避开了抛弃克分子行为而赞同分子行为的危险。最后,我们并不鼓吹纯粹的思辨。反之也是正确的;我们想为我们的生理理论提供更多的事实,而且比传统的理论提供的更多,而不是更少。毫无疑问,大脑过程是未知的领域。我们作为一门年轻科学中的工作人员,是否应该屈服于这一情境,或者恰恰相反,是否应该尽最大努力去改进它呢?生理学理论,正如我们正视它的那样,比起旧的电话线概念或铁路路轨概念,确实要更加困难得多,但是,它同样也将更加有趣。

“大脑的神话”

苛勒在他的一段十分令人吃惊的文字中,针对他人的异议,为他的假设进行了辩护。批评家指责苛勒的假设纯属思辨,纯属大脑的神话。我仅仅翻译了其中简短的但深刻的一段:“第三,必须这样说,该论点暴露了对经验科学实际过程的一种奇怪的误解。自然科学继续推进解释性的假设,这些假设无法由它们形成时期的直接观察所证实,也无法在此后的一个长时期里得到证实。属于这类假设的有安培(Ampere)的磁力理论,气体的动力理论,电子理论,放射理论中的原子蜕变假设,等等。在这些假设中,有些假设自那时起已由直接观察所证实,或者至少已经接近于这种直接的证实;其他一些假设仍远离这种证实。但是,如果物理学和化学避开假设的话,它们将会被斥责成处于永久的胚胎状态;它们的发展看来恰如一种连续的努力,稳步地缩短使那些存在于该过程中的假设得以证明的道路的余下部分”(19,pp.140f)。

心物同型论的附加优点

迄今为止,我们已经逐点讨论了这些观点,它们出现在我们分类帐目的债务一边。但是我们还可以对我们的资产补充三个项目。(1)我们已经获得了对克分子事实和分子事实之关系的顿悟。当我们看到,以分子事实为基础的一门心理学无法解决最重要的心理学问题,以及历史学家或艺术家的问题时,我们建议,以克分子事实为基础的一门科学可以为分子事实找到一个位置。我们的期望已经实现;因为没有任何一种真正的分子事实从我们的体系中消失;分子事实仅仅停止成为独立的事件,也即一切事实的真正要素。相反,它们看来成为较大的场事件中的局部事件,成为由较大的场事件决定的局部事件。

(2)就算我们的理论是一种克分子理论,它也是纯粹的生理学理论,心理事实、直接经验的事实等,都在该理论的构建中被运用。这难道不反映一种唯物主义的偏见吗?它难道不意味着关于现实(在此现实中物理的地位高于心理)的一种评价吗?该理论难道不是唯物主义的遗腹子吗?让我从威特海默的着作中摘引一段十分感人的话吧:“当人们对自己厌恶的唯物主义和机械主义寻根究底时,他有没有找到使这些体系结合起来的要素的物质特性呢?坦率地说,有些心理学理论和许多心理学教科书坚持研究意识的要素,比起一棵并不拥有意识的活树来,它们在含义和意义方面是更加唯物主义的、枯躁乏味的,而且是贫乏的。它不可能提出这样的问题,即宇宙的粒子是由什么材料组成的,哪些物质是整体的,即具有整体的意义”(1925年,p.20)。

于是,指称我们的理论具有唯物主义偏见的断言消失了。允许生理过程而非单单兴奋结合的一种生理学理论,比起那种只允许感觉和感觉之间盲目联结的心理学理论来是更少唯物主义的。不过,我们甚至可以再多说几句。我们的理论是否是纯粹生理性的呢?如果是纯生理性的难道不意味着对事实的抛弃吗?这是因为,作为意识的相关物而建立起来的生理过程首先是通过它们的意识方面而被我们了解的。如果我们在处理它们时完全把它们当作纯粹生理性的而没有这种意识方面的话,那就会忽视它们的一个显着特性。确实,这些过程的意识方面并没有进入到我们的因果解释中去,但是,它必须作为一个事实来认识。于是,就导致了这样的结论,作为自然界中某些事件的经和纬,它们“展示了自身”,它们由意识相陪伴。为什么它们会这样,一个过程必须具有哪些特定的特征才能使它们变成这样,这些都是现在无法作出回答的问题,也许永远不能作出回答。但是,如果我们接受自己的结论,意识就不再被视作一种附带现象,一种原本不该存在的奢侈。这是因为,在我们并不了解的一个方面,如果它们不是由意识相伴陪的话,这些过程将会不同。

(3)这就把我们引向最后一点。动物的意识又是怎样一种情况呢?动物的行为是克分子行为,而不是分子行为,这是事实。动物的行为和人类的行为本属一类;两者并不完全不同。然而,另一方面,我们无法观察它们的行为环境,它们的意识。但是,在涉及除了我们自己之外的行为环境时,同样也是正确的。直接地说,我只能了解我自己的意识,你只能了解你自己的意识,但是没有人会想到为他自己要求在宇宙中取得一个独特的位置。因此,关于动物意识的假设基本上没有什么新东西。然而,如果我们确实作了这样的假设,我们仍然面临着这个问题,也就是我们何时该将意识归之于动物,而何时则不归之于动物?例如,在意识得以出现的种系发生系列中有没有一个明确的阶段?如果确有这一阶段的话,那么这个阶段在何处?变形虫是否有意识?如果变形虫无意识,那么,蟹、蜘蛛、鱼、小鸡、猫、猴子和类人猿是否有意识?让我们坦率地承认,对于这个问题是没有任何答案的。因为我们不了解究竟哪些特性使得一种生理过程成为意识过程的相关物,我们绝对没有能够肯定地确定哪种行为是有意识行为,哪种行为是无意识行为的标准。

建立这样一些标准的一切企图是用未经证明的假定来辩论,其方法是在某些行为类型和某些意识类型之间假设一种必要的关系。但是,在我们的体系中,这个问题是不具重要性的。难道我们没有从威特海默那里了解到,比起是意识还是生理过程这个问题来,存在着更多的行为的基本特征吗?克分子行为是一种场过程;通过对行为的研究,我们可以根据行为发生的场而得出结论;我们可以创立克分子生理理论。由于我们的心物同型论,我们甚至可以再跨前一步;我们可以用行为术语而不是生理术语来描述行为场。这样做十分有益,因为我们对这种场的描述具有行为术语,而不是生理术语。我曾说过,一只黑猩猩使用一只“凳子”,这里我用了行为的术语。那么,在目前的科学状态下,我如何才能使用生理术语呢?比起对生理场的描述来,把它完全留在科学范畴以外,不论行为场与其相应与否,通过这种行为术语,我无需表达更多的含义了。这样一来,比起我们上次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我们甚至更缺乏人类特征。我们认为,关于一种行为环境的假设并不是“拟人说”(anthropomor-Phism);现在,我们甚至愿意放弃行为环境,用生理场取而代之,关于生理场的特征可以用行为术语给予最好的描述。由此可见,在动物心理学问题上,我们与行为主义者之间的问题并不是意识行为对纯粹生理行为的问题,而是场类型的生理行为对机械联结类型的生理行为问题。这个问题可以而且必须在纯科学的程度上予以决定,而且,这种决定不可能不影响更加广泛的问题,即区分格式塔理论和行为主义的那些问题。

在这个联结中,最后的评论是:我们曾说,由意识相伴陪的生理过程肯定在某个未知的方面与没有意识相伴陪的生理过程不同。我们还必须补充说,在其他有关方面,它们一定是相似的。因为它们都是场过程。如果我们将场概念限于意识的生理过程的话,则我们关于心身问题的整个解决办法将对我毫无帮助。但是,我们并没有这样做。我们把这些过程视作更为广泛的场事件中的部分事件,从而避免了反对把行为场作为基本类别的论点,我们把这个基本类别称作行为场之不足。为了今后的用途,让我们引进“心物场”(psychophysical

field)这一术语,该术语既表示它的生理学性质,又表示它与直接经验的关系。

我们的心理学之任务

现在,我们可以对我们的心理学之任务进行系统阐述了:心理学的任务是研究与心物场具有因果联结的行为。这一纲领还可以说得更加具体一些。从期望的角度来说,我们认为,心物场是有组织的(organized)。首先,它表明了自我(Ego)的极性(po-larity)和环境的极性,其次,这两极都具有其自身的结构。于是,环境既不是感觉的镶嵌,又不是“旺盛的、嗡嗡作响的混乱状态”,更不是模糊不清的整体单位;相反,它是由一些明确的彼此独立的物体和事件所组成的,这些彼此独立的物体和事件都是组织的产物。同样,自我既不是一个点,也不是内驱力(drives)或本能的总和或镶嵌。为了描述这一点,我们不得不引进人格的概念,也即有着巨大复杂性的人格概念。因此,如果我们想把行为作为心物场中的一个事件进行研究,那么我们必须采取以下步骤:

(1)我们必须研究环境场的组织,那就意味着:(a)我们必须找出将环境场组织成彼此独立的物体和事件的那些力;(b)找出存在于这些不同物体和事件之间的力;(c)这些力如何产生我们在自己行为环境中所了解的那个环境场。

(2)我们必须调查这些力如何影响物体的运动。

(3)我们必须把自我作为主要的一个场部分加以研究。

(4)我们必须表明,把自我与其他场部分联系起来的力和环境场不同部分之间的力属于同一性质,同时还必须表明,它们如何以其所有的形式产生行为。

(5)我们不该忘记,我们的心物场存在于一个实际的有机体之内,该有机体依次又存在于一个地理环境之中。鉴于此,真正的认知问题,以及迎合或适应行为的问题,也将进入到我们的纲领之中。

(3)和(4)两点是行为理论的核心;(1)和(2)对于它们的问题解决很有必要。所以,人们无法怀疑(3)和(4)两个问题比其他问题更少被研究;此外,在我们的第一点内已开始了实验,既包括一般问题的心理学也包括特定问题的格式塔心理学。因此,读者对于我们花更多篇幅于第一点上不必感到惊奇,考虑到它在整个计划中的重要性,这种比例还是合适的。理论概念的价值通过它们在实际研究中的应用而得到检验。就我们迄今为止发展的概念来说,倘若没有对具体的实验研究工作有着很好了解的话便不可能被理解。但是,还有一点必须记住。在第五点中我们触及了一个基本的哲学问题。我在前述评论中提到的那些知觉研究将为我们解决这个哲学问题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如果知觉不致丧失的话,这一点必须记住。还有许多实验,尽管显得灵巧和足智多谋,但仍然微不足道。这些实验是为什么的?它们对真正了解行为能够贡献些什么?答案是,它们充当了一般原理的演示;单凭其本身的资格,它们并无重大意义。

格式塔心理学原理

格式塔心理学原理

第三章 环境场

——问题;对错误的解决办法的拒斥;对正确的解决办法的一般阐述

环境场。地理环境和行为环境之间的因果关系。为什么事物像看上去的那样?第一个答案。第二个答

案。正确的答案。小结。

我们的场心理学(field

psychology)必须采取的第一步是宣告对环境场(environmental field)进行调查。环境场的组织显然有赖于地理环境(geographical

envirtonment),而地理环境则对动物的感觉器官产生影响。因此,在讨论这个问题时,我们不得不对地理环境和环境场之间的关系开展调查。但是,在我们对这一问题发起冲锋之前,我们必须熟悉这个场,以便了解我们调查的整个范围。

环境场

很清楚,我们至少不能就用生理术语来描述环境场,因为生理场(physiological

field)是我们要求一种解释性理论时所必需的建构(construct);但却不是一个观察的事实。如果我们想从事实出发,我们就必须回到我们的行为环境(behavioural

environment)上去,而且充分意识到行为环境充其量只是整个活跃的环境场的一部分对应物(counterpart)。

那末,我们在自己的行为环境中发现了什么东西呢?它为我们呈现了五花八门的资料,这些资料的系统化将被证实是一个困难的问题。我们不准备作这样的尝试,即我们局限于列举我们行为环境中的各种事物。我们的环境中存在各种事物,如石块、棍棒和人造的物品,如台子和碟子、房子和教堂、书籍和图片;有人、动物、植物和灵魂;有山脉、河流和海洋;还有云朵和雾、空气、光和黑暗、太阳、月亮和星星、热和冷、噪声、音调和词语、运动、力和波,等等。比起爱丽丝的童话世界(Alice’s

world)中卷心菜和国王来,上述这些东西大多是异质的(heteroge-neous),而且难以完整列表。但是,作为开端,仿佛已经足够了。

事物和非事物

如果人们试图在这一大堆五花八门的东西中加进某种顺序(order)的话,那末他们也许会从区分事物和非事物开始,前者中间还有活的东西和死的东西之分;在死的东西中间,有人类制造的东西和自然界的东西。当然,人们不该忘记,在安排这种顺序时,他们应当保持在所发现的行为环境的范围之内,而且不该使用关于行为环境的任何一种间接知识。由此,我把灵魂包括在行为世界之中,并且把它作为行为世界的一个部分,尽管我像任何人一样完全清楚,灵魂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可是,唯灵论者(spiritualists)的主张恰与上述观点不同。当我们用上述这种天真的方法去与我们的对象打交道时,我们发现我们的分类不尽人意。这是因为,我们经常怀疑我们的资料是否可以被认作是一个事物,或者说是一个活的东西还是一个死的东西。天上的云朵算不算事物?如果算的话,那么雾、空气、光、冷算不算事物?如果云朵是事物的话,那末它们肯定是与石块和棍子不同种类的事物,而闪烁的星星也是不同的事物。可是,空气呢?呼吸、“灵魂”、“精神”都具有事物一类的性质;上帝是将一口生命之气吹进一团泥土而创造亚当的吗?精神(Spirit)一词的含义意味着它涉及一种实体(substance),也即精细结构的事物吗?我们见到山谷里冉冉升起的雾有着与云朵类似的事物般性质,但是,雾也能使我们的远洋轮船减缓其速度,并拉响尖利的汽笛声,这种雾就压根儿不是事物般的东西了,有点像我们登山时所见的薄雾一样。当灯塔中射出的光线刺破夜空时,这种光线也是一种事物般的东西,或者,黎明时布满天空的光线也是一种事物般的东西。但是,房间里的光线,就其本身而言,决非一种事物;这里的区别与我们周围的空气和我们的呼吸之间的区别一样。当风暴般席卷而来的乌云使陆地蒙上一层阴影时,或者,当我们在进入黑暗的洞穴之前暂时却步时,黑暗对我们来说也可能是一种事物。对于热和冷来说,情形也是如此。我们感到寒冷,于是进入房中——即便我们知道这是冷空气的来临。

河流是一种事物,然而赫拉克利特(Heraclitus)曾经说过,我们不能两次走进同一条河流。他的学生克拉底罗(Cratylus)则后来居上,甚至否认我们可以一次走进同一条河流,理由是这样的,当我们进入水中时,水已经流过了,而且水一直在流动着。然而,我们还是把河流叫做一种事物,或者,即便我们没有明确地叫它,但我们还是把它当作一种事物来看待。

那么,言语是不是事物?看来,它们完全是非事物的,可是,为什么我们写d-d,为什么当我们意指devil(魔鬼)时,却偏偏说dickens(魔鬼的婉转语)呢?还有那隆隆的雷声,难道它不具有一种事物的特性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具有威胁性和恐怖感的事物吗?因此,噪声和言语可能都是事物,但是无此必要。剩下来还有波、运动和力。波肯定有事物的特性;波浪把我们送上岸,然后我们四肢摊开躺在海滩上,或者将我们的船只托起,左右摇摆,这些确实是有力的事物,但是,将赫拉克利特的论点用于波浪与把他的论点用于河流是一样的。最后,运动和力是什么东西呢?甚至它们也可能表现出事物般的性质:当两只台球相撞时,我们难道没有看见一只台球的运动传到另一只台球上;这些例子中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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