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补助金申领补充通知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政策的通知》(宁人社发〔〕61号)要求,结合区厅通知精神,为更好地落实失业补助政策,方便失业人员办理申领,现将失业补助金申领补充事项告知如下:
一、将61号文件中“参保人员”范围由7月1日延伸至1月1日,即凡在我区社保信息库建成之后参加和缴纳过失业保险费的人员。参保人员信息均以社保信息库中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信息为准。
二、对于-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的人员不在申领失业补助范围之内。
三、享受失业补助政策的人员不能同时在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
四、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从业个体户不在申领失业补助范围之内。
五、对于7月以后停缴失业保险费并申领享受失业补助金人员要严格核查其就业失业状态。
实施期限:失业补助金申领受理期限为3月至12月。
申领发放:失业人员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即可办理。
办理失业补助金申领前,请失业人员到社会保障卡制卡银行(见社会保障卡左上角)任意网点开通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确保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
受理部门:失业人员失业前参保单位在永宁县的请到永宁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二楼窗口办理申领。
联系电话:0951-8019677
地址:永宁县政务服务中心(永宁县宁丰街永康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