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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设计3

时间:2022-12-19 17: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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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设计3

第三节学习辅导部分

第3.3.1条学习辅导部分由综合排练室、普通教室、大教室及美术书法教室等组成。其位置除综合排练室外,均应布置在馆内安静区。

第3.3.2条综合排练室

一、综合排练室的位置应考虑噪声对毗邻用房的影响。

二、室内应附设卫生间、器械贮藏间。有条件者可设淋浴间。

三、沿墙应设练功用把杆,宜在一面墙上设置照身镜。

四、根据使用要求合理地确定净高,并不应低于3.6m。

五、综合排练室的使用面积每人按6㎡计算。

六、室内地面宜做木地板。

七、综合排练室的主要出入口宜设隔声门。

第3.3.3条普通教室和大教室

一、普通教室每室人数可按40人设计,大教室以80人为宜。教室使用面积每人不小于1.40㎡。

二、课桌椅布置及有关尺寸,不得小于《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三、普通教室及大教室均应设置黑板、讲台、清洁用具柜及挂衣钩;教室前后均应设电源插座。

四、大教室根据使用要求,可为阶梯式地面,并设置连排式课桌椅。

第3.3.4条美术书法教室

一、美术书法教室宜为北向侧窗或天窗采光。

二、美术书法教室的设施,应接普通教室设置,并增设洗涤池。室内四角另增设电源插座。

三、美术书法教室的使用面积每人不小于2.80㎡,每室不宜超过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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