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迭部县农信联社两员工违规办理28笔小额贷款 放贷280万元

时间:2019-07-08 09: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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迭部县农信联社两员工违规办理28笔小额贷款 放贷280万元

记者 贺向军 实习记者 彭鑫 报道

农信联社员工在明知违规的情况下,告知借贷人可通过借取他人身份证件办理小贷手续,并为其多次违规放贷。

近日,甘肃省迭部县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原系迭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兴迭信用社副主任顾某、洛大信用社副主任年某,两人因违反国家规定违法发放贷款280万元,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法院查明,期间,李某某、吉某某、王某某在迭部县达拉乡岗岭村投资经营砂场过程中因缺乏资金,李某某请求兴迭信用社副主任顾某帮忙贷款,顾某告知李某某等人自己只有10万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审批权限,可通过借取他人身份证件为李某某等人发放多笔贷款。

之后,李某某、吉某某、王某某便借取英某、老某、冷某某、仁某某、日某、尕某某等28人的身份证及部分人员的户口本,于1月至2月期间,先后在旺藏信用社办理28笔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顾某明知李某某、吉某某、王某某3人不符合贷款身份、且3人系借取他人证件贷款,并在多数证件持有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安排洛大信用社副主任年某为李某某等人办理农户小额贷款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年某也知道李某某、吉某某、王某某三人是借用他人名义贷款,但仍按照顾某的安排编造贷款用途、制作虚假面谈记录等,由李某某等人以英某等28人的名义签订贷款合同,先后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手续28笔(每笔10万元),向英某等28人名下账户发放贷款共计280万元。英某等人名下账户贷款到账后,均在当日或二、三日内通过转账、取现转至李某某等名下银行卡内;部分贷款通过贷款人账户向他人银行卡转账后取现等方式转至李某某名下银行卡内。案发后,除郭某某、尕某某名下两笔贷款已由李某某归还,日某名下贷款中的1.5万元自用部分由日某本人清偿外,其余26笔贷款现已全部逾期。

另外,法院查明,李某某归还仁某某、英某名下贷款本金各10万元及利息,归还尕某某名下贷款利息1100元。顾某、年某在开庭前缴纳了罚金。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顾某、年某作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违法发放贷款280万元,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应予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判处顾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处年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判决后,年某不服,提出上诉,年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系从犯,碍于顾某的领导权威,受其指派办理贷款手续;另外,取保候审期间,上诉人积极催要逾期贷款,挽回了部分经济损失。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二审查明,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认定的证据已经一审、二审开庭时举证、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经审查属实,法院予以确认,二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裁定为终审裁定。

公开资料显示,迭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立于1994年06月24日,注册地位于甘肃省甘南州迭部县兴迭西街111号,经营范围包括对辖区农村信用社进行管理、组织辖区内农村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剂、调拨和联合贷款、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的其他金融业务迭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具有14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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